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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霸凌者”陳泗翰:雖然還沒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來源:新京報 網易號 點擊數:940次 更新時間:2023/7/11 12:37:30

出獄近3年,陳泗翰等來了新消息。9年前的貴州校園反殺案再次回到公眾視野。

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30日8時許,陳泗翰與李某在甕安四中食堂排隊打早餐,李某踩了陳泗翰一腳,二人為此發(fā)生口角和抓打,與李某一起的其他人幫忙打陳泗翰。課后,李某等人到教室的走廊上將陳泗翰拉到同層廁所的樓梯處繼續(xù)毆打,后又將陳泗翰拉到五樓樓梯處再次對陳泗翰進行毆打。中午放學時,李某跟陳泗翰說下午他們兩個(指李某和陳泗翰)單殺(一人拿一把刀對殺)。結果造成李某死亡,陳泗翰受傷,當地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泗翰有期徒刑八年。

陳泗翰和家人選擇上訴。2015年,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陳泗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自學法律、吉他、薩克斯的時候,他的父母繼續(xù)向貴州省高院提交申訴材料。申訴理由是,陳泗翰的行為屬于對違法侵害行為采取的合法、適當、及時的防衛(wèi)行為。2018年,貴州省高院駁回申訴,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判決后的這些年,陳泗翰和家人申訴的焦點集中在“其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而非故意傷害”。2023年6月15日,陳泗翰再次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再審申請書。

2023年6月29日,陳泗翰收到了一封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回復函,回復函顯示,“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已就該案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7月4日這一天,陳泗翰和他的代理律師來到貴陽,分別去了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他們詢問工作人員案件進展,經過確認,目前全案材料包括檢察建議已經一同移送到貴州省高院。貴州省高院的訴訟服務中心答復,審查周期不會超過一個月。

這意味著,如果貴州省高院決定再審,最遲在7月底,陳泗翰就能收到通知書。

2023年7月4日,陳泗翰(右)和他的代理律師林麗鴻前往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咨詢案件進展 受訪者供圖

“還沒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上個月,陳泗翰剛剛過完24歲生日。

三年前假釋出獄時,他說,要忘掉過去,重啟人生。三年過去了,再審檢察建議像一個提醒,告訴他往事并沒有徹底結束,“如果不努力,你會辜負一些幫助過你的人,如果繼續(xù)讓過去束縛自己,我覺得好像出來了跟沒出來一樣!

7月4日,陳泗翰和他的代理律師詢問了貴州省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之后,再審的概率到底有多大,他們得到了一個口頭回復的樂觀結果。

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guī)定》,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是,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印波也向記者解釋,再審檢察建議是指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且有重新審判必要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監(jiān)督方式。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訴訟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劉玲介紹,此案中,人民檢察院向同級法院發(fā)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其依據是《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guī)定》。但是,對于刑事生效判決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僅僅是建議而已,并不必然啟動法院再審程序。劉玲進一步補充,除非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訴書一個月內決定是否立案。

雖然尚未有結論,陳泗翰說,“還沒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2023年6月29日,陳泗翰收到了一封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回復函,回復函顯示,“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已就該案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受訪者供圖

對于15歲那個春天發(fā)生的事,他已經不再主動和父母談論。

時間撥回那一年。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4年4月30日8時許,陳泗翰與李某在甕安四中食堂排隊打早餐,李某踩了陳泗翰一腳,二人為此發(fā)生口角和抓打,與李某一起的其他人幫忙打陳泗翰。課后,李某等人到教室的走廊上將陳泗翰拉到同層廁所的樓梯處繼續(xù)毆打,后又將陳泗翰拉到五樓樓梯處再次對陳泗翰進行毆打。中午放學時,李某跟陳泗翰說下午他們兩個(指李某和陳泗翰)單殺(一人拿一把刀對殺)。

下午放學后,李某抓住陳泗翰的衣領將陳泗翰朝花竹園C區(qū)里面拉。此時,同校學生賀某趁機將身上的一把卡子刀遞給陳泗翰。陳泗翰左手接過卡子刀后將其放在衣服袋子里。李某將陳泗翰拉到花竹園C區(qū)里面對陳泗翰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陳泗翰將卡子刀拿出來刺在李某的胸部,李某用隨身攜帶的卡子刀刺在陳泗翰的左背部,接著陳泗翰又用卡子刀刺在李某的胸部后跑走。李某拿起卡子刀在后面追,追趕途中,撲倒在地。后經法醫(yī)鑒定,李某系銳器致心主動脈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與此同時,陳泗翰跑到甕安縣城中街治安崗亭要求救助,后被送往明康醫(yī)院進行治療。經甕安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泗翰的傷系銳性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后經貴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鑒定,陳泗翰的傷屬輕傷一級。

2014年,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泗翰有期徒刑8年。

陳泗翰的父母選擇上訴。林麗鴻律師回憶,上訴期間陳泗翰同校55位初三同學自發(fā)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寫了一份聯名信。聯名信中寫道,希望法院“看到他是被迫反擊,才將人殺死的事實”。在該份聯名請求信中,有9位是本案的目擊證人。林麗鴻律師在查閱刑事卷宗后發(fā)現,有兩位證人的證言顯示:死者李某案發(fā)當時,多次毆打陳泗翰并且拿出刀沖上來刺向陳泗翰,陳泗翰看到李某拿出刀,才拿出刀來防身。

2015年,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為陳泗翰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

此后,陳泗翰開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申訴之路

2018年7月,林麗鴻成為陳泗翰申訴的代理律師,那時,陳泗翰已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將近四年。在此之前,陳泗翰的父母找了很多律師,得到的回復幾乎都是一致的,“你冤是冤,但是我不接,他已經在里面服刑三四年了,誰能夠給你承諾什么?”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有考核機會,“相信法律,所以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我們都在爭取他應有的權利。”2020年8月,服刑6年之后,林麗鴻為陳泗翰爭取到了假釋的機會。假釋出來,陳泗翰一家人覺得,最難的已經過去了。

2021年4月8日,陳泗翰刑期正式結束 圖為新京報記者當年拍攝的視頻截圖

在出獄之前,申訴的主體是陳泗翰的父母,出獄之后,申訴的主體回到陳泗翰本人。

2023年6月,陳泗翰在提交給貴州省高院的刑事再審申請書里寫道,請求申請“對陳泗翰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提起再審改判陳泗翰無罪”。

申訴材料中寫道,陳泗翰沒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其行為屬于對違法侵害行為采取的合法、適當、及時的防衛(wèi)行為。在林麗鴻律師看來,陳泗翰是被動加入決斗,沒有想要跟對方去進行決斗的主觀意圖,當對方已經拿出刀威脅到他的生命安全時,如果再不去反擊,他本人將面臨著死亡的后果,“基于法律也好,基于人的本性也好,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林麗鴻律師說,雖然被害人李某的死亡與陳泗翰實施的自衛(wèi)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但李某持刀對他人進行不法威脅和傷害,已經賦予了防衛(wèi)人陳泗翰無限的防衛(wèi)權。

林麗鴻律師介紹,在本案的定罪證據中,對陳泗翰的傷情情況的法醫(yī)鑒定有兩次。第一次是甕安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泗翰的傷系銳性損傷,構成重傷二級;第二次是在陳泗翰三個月愈后,經貴陽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鑒定,陳泗翰的傷屬于輕傷一級。兩份鑒定意見相互矛盾,最終法院按照哪一份鑒定意見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原判決、裁定中也未予以釋明。

林麗鴻解釋,如果定性為防衛(wèi)案件,那么傷情鑒定結果有可能影響著“防衛(wèi)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判定。陳泗翰在案發(fā)時被李某打成重傷二級,因防衛(wèi)行為導致李某死亡,應當以傷害當時為標準,即認定李某給陳泗翰造成重傷二級,陳泗翰處于防衛(wèi)將李某殺死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經過在甕安第四中學附近調查走訪,林麗鴻發(fā)現,甕安第四中學周邊比較繁華,處在交通要道,校門口及附近道路早在2011或2012年就已經安裝了監(jiān)控攝像頭。同時,在本案刑事證據材料《現場勘驗檢查情況分析報告》工作建議欄中載明“走訪調查,排查與受害人關系,調取周邊監(jiān)控視頻”。后續(xù)公安機關是否調取到周邊監(jiān)控視頻?如果有,監(jiān)控視頻中是否拍到了案發(fā)過程?該監(jiān)控視頻如今在哪里?

對于這些疑問,陳泗翰和家人期待能有機會在再審時得到解答。

貴州省甕安第四中學外景 圖為新京報記者2021年拍攝的視頻截圖

爭議正當防衛(wèi)

記者查看一審判決書時發(fā)現,甕安縣人民法院否定陳泗翰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一審判決書用“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并用刀刺傷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界定本案性質,將陳泗翰與李某之間的攻擊行為理解為斗毆、打架。二是,將賀某遞給陳泗翰卡子刀的行為,理解為事先準備,進而判斷其具有傷害李某的動機和故意。三是,強調被害人死亡結果對本案定性的決定性意義。

陳泗翰向記者提供了一份2021年的專家論證意見書——《陳泗翰故意傷害案專家咨詢論證法律意見書》,四位國內知名刑事法專家一致認為:本案系由校園霸凌引起的一起帶有防衛(wèi)性質的案件。

專家在論證意見中分析:首先,對于案件性質的界定,從當事人和目擊者的證言與事實材料來看,本案起因于典型的校園霸凌,陳泗翰在整個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沒有答應進行所謂的“單殺”,也沒有召集他人參與斗毆。從這個過程看,陳泗翰沒有斗毆的意愿,更沒有傷害李某的意圖,陳泗翰與李某之間的行為并非斗毆或約架。其次,根據案件中陳泗翰的供述與其他人的證言,陳泗翰所用的卡子刀并非事先準備,而是他人在現場提供,防衛(wèi)人為保護自身準備工具不影響防衛(wèi)性質。最后,陳泗翰用刀刺傷并導致李某死亡,是在被李某先行用刀捅刺要害部位后,出于恐慌且為避免生命受到威脅,不得不轉身刺傷李某制止其繼續(xù)追殺,回手刺中李某胸部,且只有一刀,屬于防衛(wèi)行為,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案發(fā)地點位于學校附近的一條巷子 圖為新京報記者2021年拍攝的視頻截圖

針對以上兩方對正當防衛(wèi)的不同意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印波認為,對于司法實踐中如何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的問題,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聯合印發(fā)《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在其中指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薄半p方因瑣事發(fā)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訴訟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劉玲說,這一《指導意見》旨在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義,捍衛(wèi)“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從而激活《刑法》中正當防衛(wèi)條款。

盡管出臺了《指導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存在諸多難點。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教授印波介紹,首先是難以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故意傷害行為,尤其是相互斗毆過程中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以“存在相互斗毆的故意與事實”等籠統(tǒng)理由認定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第二是難以確定防衛(wèi)限度,沒有一個準確認定當事人防衛(wèi)的主觀意圖,防衛(wèi)行為與當事人制止不法侵害緊迫性的標準;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極容易受社會公眾輿論與公眾情感的影響,難以保持社會公眾道德感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平衡。

至于防衛(wèi)人為自己準備工具是否影響防衛(wèi)的性質,印波教授說,在現實討論中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事先準備工具的行為影響防衛(wèi)的性質,原因是如果防衛(wèi)人預見到了某種不法侵害并提前做好了相應的準備,使不法侵害發(fā)生時能迅速采取防衛(wèi)措施的話,這恰恰說明了不法侵害不具備緊迫性,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性要件;有人認為事先準備工具的行為并不影響防衛(wèi)的性質,正當防衛(wèi)構成要件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具有緊迫的現實危險性,行為人是否預見并事先準備工具進行防衛(wèi)并不影響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

劉玲認為,此案中,焦點問題是防衛(wèi)行為,還是相互斗毆。這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具體情節(jié)來判斷。比如,陳與李,誰先動手?雙方是否都有刀子?誰先拿出刀子?誰先持刀刺向對方?捅刺部位和力度分別在哪里?這些都需要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判斷。

“曾經的那個小孩,只能留在甕安縣了”

正當防衛(wèi)還是故意傷害,自考過法學大專的陳泗翰也開始慢慢有自己的理解,“我們都知道故意這個詞是怎么用的,我并沒有下意識地想要把對方怎么樣!

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自考了大專,專業(yè)是法學,還學會了吉他和薩克斯。音樂和法律,成為他出獄后回歸生活的起點,F在,他在林麗鴻的律所實習,有時候也兼職教人彈吉他。

陳泗翰喜歡彈吉他,業(yè)余時間也兼職教人彈,他說,音樂是取悅自己的良方 圖為新京報記者2021年拍攝的視頻截圖

從未成年犯管教所到北京的律所,這對陳泗翰來說,步子邁得有些大,他經歷了很長時間的適應。

他的工作是負責打理律所的公眾號,選擇一些關注度高的案件,再找相關的法律條例,進行整理和科普。而在他入獄之前,公眾號這個互聯網產品他還未曾見過。

各種法律文書,他也需要從頭開始自學。林麗鴻記得,有一次她讓陳泗翰寫一個案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完以后她花了八個小時修改,這個時間有點長,長到讓陳泗翰產生自我懷疑!八行┳员埃赡苡X得幫不到我吧!

在北京待了一年多,陳泗翰首先學會的是與不同人溝通。讓他印象深刻的是,一開始,當他去一些機構辦理業(yè)務,如果對方推脫,超過了辦理期限,他往往不敢催促,唯唯諾諾。后來他開始學會“強硬”一些,和對方指明已經延期的事實。

有時他覺得自己社交能力不行,新交的朋友很少。交朋友之前,他會先和對方說九年前的那個案子,如果對方不介意,關系才會繼續(xù)深入。過去在獄中給他來信的初中同學,因為各自人生軌跡的不同,也逐漸淡出彼此的生活,只在一些時刻偶爾互相問候!爸灰獙Ψ蕉歼^得好,那我覺得也是好事啊,也沒必要過多打擾!庇亚榈闹С譀]有獄中那么強烈,現在更多的時候,他一個人,走自己的路,他說,“曾經的那個小孩,只能留在甕安縣了。”

他也會對女孩心動,但選擇不去說些什么。本來他和異性說話就不多,再加上身上背著這件案子,令他覺得自卑,沒有條件去談戀愛。也許時間的尺度還要拉得更長,他才能夠說一句,“我的生活重新開始了”。

新京報記者 朱清華 實習生 楊蕊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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