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被強拆,我起訴縣里唯一具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主體資格的陽谷縣政府,聊城市中院卻裁定陽谷縣政府非適格被告,說拆除我房屋的實施主體陽谷縣博濟橋街道辦事處才是適格被告!9月2日,陳延忠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
澎湃新聞注意到,聊城市中院8月3日就上述案件作出行政裁定書稱,原告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陽谷縣政府具體實施了其訴稱的行為,根據(jù)被告提交的《關于陳延忠房屋拆除情況的說明》可以認定,博濟橋街道辦是拆除原告房屋的實施主體。因此,本案適格被告應為街道辦,不屬于中院管轄。經(jīng)本院釋明,原告拒不變更被告。依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裁定本案移送陽谷縣法院審理。
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人在外地未簽補償協(xié)議,老家房屋卻被拆除
陳延忠提供的2000年10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顯示,其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83.9平方米,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用途為“住宅”,終止日期為“2070年8月”。
陳延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其介紹,他和妻子隨兒子在天津生活,因為疫情,近年一直沒有回老家。2021年3月1日,他得知老家山東陽谷的房屋被拆除門窗,屋內(nèi)家具家電被盜。2022年2月準備返鄉(xiāng)修繕時,親戚告知其房屋已被強拆。
陳延忠說,陽谷縣博濟橋街道辦拆遷前,曾打過兩個電話讓自己返鄉(xiāng)簽字。自己很支持老家城市建設改造,但因疫情難以返鄉(xiāng),加上他索要拆遷方案和賠償標準也未獲得,就沒回去。
錄音顯示,2022年4月15日,陽谷縣12345熱線工作人員回復陳延忠稱,博濟橋街道辦反饋并未推倒房屋,周邊拾荒人員拆鋼筋收廢品獲得報酬,部分不法分子將未拆除的房屋拆除予以販賣。
陳延忠說,當時,博濟橋街道辦不承認實施了強拆,僅口頭表示樓房蓋好后會給予賠償。
2023年7月20日,博濟橋街道辦作出《關于陳延忠房屋拆遷情況的說明》稱,由于陳延忠的房屋無人居住、看管,其房屋窗戶、門、房頂(彩鋼瓦頂)等不知什么情況被人拆除,只剩下殘垣斷壁。博濟橋街道辦組織人員集中清運建筑垃圾時,負責具體實施建筑垃圾清運的工作人員認為陳延忠的房屋是其已同意拆除但拆除不徹底,就與其他建筑垃圾一并拆除、清運。
對前述說明,陳延忠并不認可。他提供的2021年3月22日拍攝的視頻顯示,其房屋大門被砸、屋門被撬,但房屋主體完整。他強調,前述說明與陽谷縣政府12345熱線回復博濟橋街道辦稱不知情相矛盾。
陳延忠向澎湃新聞表示,其房屋系被非法強拆,相關人員應負法律責任。
陳延忠表示,被強拆前,其房屋主體是完好的
法院裁定縣政府非適格被告
2023年5月24日,陳延忠向聊城市中院起訴了陽谷縣政府。
陳延忠訴稱,其房屋處于 “陽谷縣博濟橋街道辦事處博濟社區(qū)二期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四至范圍之內(nèi)。其從未出售上述住房,從未簽訂有關協(xié)議,亦未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等。2022年底,得知上述住房已被拆除,房屋內(nèi)所有物品滅失。后知,陽谷縣政府批準陽谷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包含其上述房屋所在國有土地 (宗地號2022X-45)掛牌出讓。再后獲知被告曾就原告房屋作出征收公告。
原告認為,陽谷縣政府作為陽谷縣內(nèi)唯一具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資格)的主體,且徑行批準出讓包含原告合法所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與原告所有房屋被強拆行為存在高度關聯(lián),被告應當承擔合法房屋被強拆的賠償責任。
陳延忠請求法院確認陽谷縣政府強拆其房屋違法,賠償其房屋價款、家具家電等生活物品及儲藏品損失、安置費、如期搬遷的獎勵補助、律師費、案件訴訟費等合計180多萬元。
陽谷縣政府辯稱,陽谷縣政府盡管是該縣唯一具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資格)的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的工作均由陽谷縣政府來親自實施。原告主張的強拆行為是因博濟橋街道辦事處的原因發(fā)生,故此,原告主張的行政賠償應該由博濟橋街道辦事處承擔,陽谷縣政府沒有授權、委托博濟橋街道辦事處,更沒有親自實施拆除原告主張房屋,不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裁定書顯示,聊城市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陽谷縣政府是否實施了原告訴稱的強拆行為。
法槌 資料圖
聊城市中院裁定,根據(jù)被告提交的《關于陳延忠房屋拆除情況的說明》可以認定,博濟橋街道辦事處是拆除原告房屋的實施主體,陽谷縣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適格被告應為博濟橋街道辦事處。裁定書稱,因原告拒不變更被告,依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裁定本案移送陽谷縣法院審理。
目前,該案尚未開庭。
8月30日,博濟橋街道辦黨工委書記于乾芳對澎湃新聞稱,自己正在村里走訪,不便接受采訪。此后,澎湃新聞多次致電皆未接通。9月2日,陽谷縣政府相關負責人聽聞記者身份,隨即掛斷電話。
9月7日,陳延忠的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承當房屋被強拆的責任主體應當是房屋征收部門,即陽谷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博濟橋街道辦僅僅是接受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委托開展具體工作,并不是法定責任承擔主體。即便是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不是法定責任承擔主體。
此外,陳延忠的代理律師強調,司法審判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房屋被強拆與房屋征收存在高度關聯(lián),應依法審查征收機關是否履行了監(jiān)管職責,如征收機關不能證明是誰實施了強拆則需承擔強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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