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師范大學附屬小學(呈貢校區(qū))一學生在教室午托時間因玩鬧被教師體罰,后經鑒定為“輕傷二級”一事引發(fā)網友關注。9月17日,校方就此事作出情況通報,對涉事教師汪某某作出取消崗位聘用等處理。
9月2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被打學生楊某某家屬處獲悉,此事有了最新進展。據了解,在打傷事件發(fā)生后的第四天,也就是6月12日,家屬曾向警方報案,后警方經審查認為“無法證實汪某某具有傷害楊某某的犯罪故意”決定不予立案。
▲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9月4日,因對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復議決定不服,楊某某家屬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復核申請。9月26日,家屬收到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長刑事復核期限通知書,稱因案情重大、復雜,根據相關規(guī)定決定延長刑事復核期限30日。
▲昆明市公安局作出的延長刑事復核期限通知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楊某某家屬反映稱,今年6月8日,楊某某在學校午托期間,與其他小孩發(fā)生打鬧、互扔紙團的情況,坐在教室后排的班主任將其孩子從第一排叫到最后一排,疑因孩子說“你不能打我”進而激怒班主任老師,老師用教學用的直尺追打其孩子。
“監(jiān)控錄像清楚地記錄了老師用疑似棍狀的器具高舉過頭頂打我孩子,打了兩下!睏钅衬臣覍俜Q,事后其孩子左手肘關節(jié)受傷,最終經鑒定為輕傷二級。班主任汪某某雖曾上門道歉,但一直未得到任何處理,“沒人為此負責!
家屬提供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根據案情、醫(yī)院病歷資料及法醫(yī)臨床檢查分析,被鑒定人楊某某此次損傷致左側肱骨內、外髁骨骺骨折;左肘關節(jié)周圍軟組織腫。依據《人體損傷鑒定標準》鑒定為輕傷二級。
▲楊某某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楊某某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事發(fā)后,楊某某家屬將該事項反映至昆明市教體局、市紀委、信訪等部門,進而又反映至云南省教育廳、公安廳等部門。家屬稱,他們在北京積水潭醫(yī)院對孩子的心理狀態(tài)進行測試,結果顯示孩子處于急性應激反應焦慮狀態(tài),孩子不得不服用精神疾病藥物。事發(fā)后孩子已轉學。
9月17日,在媒體報道后,云南師范大學附屬小學呈貢校區(qū)發(fā)布情況通報稱,該校教師汪某某在維護班級午休秩序時,因學生楊某某干擾其他學生午休,汪某某多次批評制止無效后,用教學米尺拍打到學生左臂手肘處致其受傷。
通報稱,7月8日,該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汪某某作出取消崗位聘用等處理。目前,針對學生楊某某家長提出的有關訴求,學校正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妥善處理。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根據《刑法》和《刑訴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二級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fā)性損傷或者由原發(fā)性損傷引發(fā)的并發(fā)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如果當事學生經鑒定其傷情屬于輕傷二級,那么警方應當立案偵查。”林小明稱,根據量刑的相關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或處拘役、管制。
對于楊某某的傷情鑒定是否認可,是否重新提出鑒定申請?27日下午,記者多次致電短信涉事教師汪某某,截至發(fā)稿未獲回應。
上游新聞記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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