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女子潘莉(化名)長期在廣州經(jīng)營業(yè)務,2022年12月,她所使用的中國銀行儲蓄卡因涉嫌詐騙被內蒙古警方凍結。
2024年1月,潘莉前往貴陽市公安局反詐中心要求解凍銀行卡,貴陽警方表示其無權限解卡,且銀行卡所涉案件在2023年2月就已結案。在反詐中心的幫助下,潘莉聯(lián)系到內蒙古興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魯楊,其要求潘莉到內蒙古辦理解卡手續(xù)。潘莉對此表示不解。
地圖顯示,貴陽到科爾沁右翼中旗有三千公里左右的路程,乘火車也要50多個小時。
4月16日,魯楊向澎湃新聞證實,2023年5月,他們已經(jīng)沒對涉案銀行卡進行凍結。案件已經(jīng)結案,當事人為何仍不能使用該卡,還必須當事人到內蒙古線下辦理?該民警稱,其他問題向宣傳部報備后采訪。
圖為中國銀行支行(圖片來自網(wǎng)絡)
同日,中國銀行工作人員回應稱,核實到銀行卡所涉案已完結,但因銀行沒有接到警方給予的任何文件,所以一直未對卡進行解凍。
潘莉是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黃平縣人,2017年她來到廣州開店,目前經(jīng)營一家電子手機屏配件店。2022年12月,待在家中的潘莉接到了貴陽警方的來電,警方告訴潘莉,她在2019年于中國銀行貴陽市瑞金支行辦理的儲蓄卡被凍結,需到公安局做筆錄。
潘莉從黃平縣警方處了解到,這張自己用于經(jīng)營生意的中國銀行儲蓄卡,是被辦案單位——內蒙古新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凍結的,其中一筆2022年10月16日發(fā)生的42250元交易往來涉嫌詐騙,付款方為于某某。
關于這筆款項,潘莉表示:“這筆錢是客戶‘新華620’(檔口號)于當天下午付給我們供給他手機屏的貨款,至于于某某是誰,我們不知道,是‘新華620’指定的付款人”。她稱,“新華620”與自己同在一個經(jīng)營場所,并沒有離開過廣州。
2024年1月5日和8日,潘莉前后兩次前往貴陽市公安局反詐中心。1月5日,民警回復潘莉,貴陽警方?jīng)]有解凍權限,需要辦案單位內蒙古新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公安局許可方可解卡。
貴陽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向潘莉提供了內蒙古辦案單位一位民警的聯(lián)系方式,讓潘莉自行與內蒙古警方溝通解卡事宜。對此潘莉表示,聯(lián)系后并未解決問題:內蒙古辦案民警魯楊要求自己本人去辦理解卡,線上無法解卡。
1月8日,潘莉再次前往貴陽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反饋情況,經(jīng)內網(wǎng)查詢后發(fā)現(xiàn),潘莉銀行卡所涉案件在2023年2月就已結案,至于銀行卡為何仍未解凍,未知。
儲蓄卡被凍結,不僅影響到潘莉的生意經(jīng)營,還對其個人征信造成損害。潘莉表示,因為這張卡被凍結,其名下的其他銀行卡也無法使用,一些原本手機端可操作的金融業(yè)務也必須去柜臺辦理。她也不能理解,既然辦案已經(jīng)結束了,為何不能將當事人的銀行卡恢復正常,甚至需要自己親自去內蒙古跑一趟。
澎湃新聞查詢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七條:對凍結的財產(chǎn),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財產(chǎn)的所有人。
4月16日,澎湃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內蒙古新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公安局民警魯楊,魯楊表示:“他們(辦案民警)在2023年5月份的時候就沒有對這個銀行卡再進行凍結了!逼渌嚓P問題,需要聯(lián)系宣傳部再答復。
同日,潘莉向中國銀行貴陽市瑞金支行查詢銀行卡狀態(tài),銀行工作人員回應:核實到該銀行卡所涉案已完結,但由于銀行沒有接到警方給予的任何文件,所以一直未對卡進行解凍。銀行提出建議,讓潘莉聯(lián)系貴陽反詐中心,將案件已完結的證明出示給銀行,即可解凍儲蓄卡。但此前貴陽警方已回復稱,需科爾沁右翼中旗公安局許可方可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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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銀行要求其出具"銀行卡不存在"證明 被罰10萬
不少人都有過去銀行開具銀行卡流水證明或存款證明的經(jīng)歷,然而北京的孫某在辦理業(yè)務時,卻要求銀行出具一份“銀行卡不存在”的證明,被銀行方拒絕了。孫某為什么要開具這樣的證明,這張“不存在”的銀行卡又是從何而來呢?
男子要求銀行出具
“銀行卡不存在”證明
這場官司還要從八年前說起,家住北京的孫某2016年在海外購置了一套房產(chǎn),并通過一家中介機構在海外某銀行申請了一筆貸款,金額相當于2200萬元人民幣。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這家海外中介機構為孫某提供了公司財務詳情、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手續(xù),其中,這張銀行流水證明上的信息顯示,孫某持有的尾號為3775的銀行卡,開戶行為北京某銀行。
五年后,也就是2021年7月,孫某來到北京某銀行,要求銀行為他出具尾號為3775這張銀行卡的相關證明。
圖為王女士受訪,她表示接到客戶需求后立刻幫其查詢了開戶情況
銀行工作人員 王女士:我行在接到客戶需求后,立即幫他查詢了在我行的開戶情況,并且告知他未在我行開戶。其提供的交易明細上的卡號不存在。
銀行工作人員查詢發(fā)現(xiàn),孫某從未在銀行開戶辦理業(yè)務,銀行系統(tǒng)中也不能查到孫某手中銀行流水證明顯示的卡號,且孫某提供的銀行流水證明并不是由銀行所出具的,據(jù)此銀行拒絕了孫某的要求。
銀行工作人員查詢發(fā)現(xiàn),孫某提供的銀行流水證明并不是由銀行所出具的
2022年7月,孫某一紙訴狀將北京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履行義務,向自己提供尾號為3775銀行卡的有關證明。
銀行工作人員 王女士:我行在收到起訴狀時比較詫異,不知道客戶為什么明知上述情況,也就是說他知道他的交易明細是虛假的,并且未在我行開戶卻仍然起訴我行,要求我行提供銀行卡協(xié)議和交易明細等信息。
不存在銀行卡背后有何隱情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2月組織孫某與被告銀行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并與雙方核實案件相關細節(jié)。
根據(jù)孫某的訴訟代理人介紹,孫某買房的第三年,也就是2019年,海外稅務機構向孫某核實他在當?shù)氐募{稅情況,因為孫某在當?shù)負碛杏谰镁用裆矸,涉及補繳稅款,稅務機構要求孫某提供其申請貸款時所使用的銀行卡的相關資料。根據(jù)孫某申請貸款時提供的交易明細顯示,這張尾號為3775的銀行卡截至2016年12月時,卡內余額為580余萬元人民幣。
孫某稱,辦理貸款的相關手續(xù)都是海外中介機構為辦理貸款偽造的。
圖為李林強受訪畫面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李林強:當時在庭前會議中,我們法院也給原告方本人進行了電話聯(lián)系。原告方本人也稱銀行交易流水以及工資收入證明,以及他名下公司資產(chǎn)負債表均是其辦理貸款的中介機構進行偽造的。
隨后,法院工作人員要求孫某提供這家海外中介機構的名稱、工作人員等信息。
孫某明知銀行流水等材料是中介機構偽造的,為何仍執(zhí)意要求銀行提供銀行卡不存在的證明,甚至不惜通過起訴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呢?
原來,據(jù)孫某陳述,他希望通過銀行的證明,告知海外稅務機構,尾號為3775的這張銀行卡并不存在,自己也沒有流水證明上的收入和存款,以達到在海外避稅的目的。這次庭前會議結束后,孫某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
2023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審判長李林強在庭審中拒絕了孫某的撤訴。
撤訴申請被拒絕
庭審中,原告孫某的代理律師認為,孫某既然擁有銀行的《交易明細表》,足以證明自己作為銀行的持卡人,享有相應的知情權。
對于這份交易明細表的真實性,原告訴訟代理人并沒有更多說明,只是強調孫某手中的交易明細表都是海外貸款中介機構提供的。
圖為孫某提供的交易明細表
作為被告的北京某銀行認為,孫某在查詢賬戶時,銀行工作人員已經(jīng)告知了對方賬戶不存在,銀行無法按照孫某的要求出具相關證明。
庭審中,原告孫某的代理律師和被告北京某銀行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然而在雙方當事人發(fā)表最后陳述意見時,原告訴訟代理人再次向法庭提出了撤訴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合議庭認為,在辦理貸款過程中,雖然是由海外中介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但是對于資料的內容和真?zhèn),作為貸款人的孫某都應明確知悉。
圖為庭審現(xiàn)場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明知賬戶交易明細為虛假材料,但堅持以此為證據(jù)主張與銀行存在合同關系,希望以司法文書的方式確證交易不存在,從而達到規(guī)避納稅的后果,迫使銀行被動參與訴訟中來。后又無理由申請撤訴,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同時,合議庭認為,孫某的行為對民事訴訟秩序構成妨礙,情節(jié)極其惡劣,其行為應受到處罰。
為海外避稅執(zhí)意訴訟
浪費司法資源
在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孫某在海外貸款的相關資料都是由海外中介機構提供的,當事人孫某對于資料的真假并不知情,主審法官認為,這樣的說法并不能成立。
孫某在海外貸款的相關資料都是由海外中介機構提供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李林強:對于銀行交易的流水,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公民的個人信息。如果說原告方說是中介機構去偽造的,那么僅有一種可能就是原告方授權貸款中介機構去偽造,或者他默許貸款機構去偽造的這些材料。因此他說不知情與常理是不符的。另外一方面,當?shù)劂y行既然能向原告方發(fā)放這些貸款,在發(fā)放之前肯定也會向原告方本人去核實相關這些材料是否屬實的。
對于原告明知自己的銀行材料系偽造,為達到避免向外方稅務局補稅的目的仍堅持提出訴訟的行為。法官指出,其行為不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款規(guī)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李林強:這種訴訟是一種完全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重相悖,情節(jié)極其惡劣。因此綜合上述因素,我們法院依法考慮對原告方處以頂格罰款,罰款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法學專家表示,雖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但是不能通過行使處分權來規(guī)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學專家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根基。違背這一原則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破壞。
法學專家同時指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遭遇虛假訴訟,受到權益的損害,可以通過反訴或另案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譚秋桂:比如說虛假訴訟,你造成我權利的損害,他是可以要求去賠償?shù),只是你要負舉證的責任,你要證明你受到了他虛假訴訟行為的損害,產(chǎn)生了相應的損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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