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正在面向公眾征求意見。一審稿征求意見期間公眾的積極參與,推動二審稿出現(xiàn)多處變化。在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王貞會看來,一審稿的第二十三條有了實質性變化。該條款涉及違法未成年人。
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形成銜接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不時點燃輿論。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數(shù)據(jù)均顯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
最高法民一庭(少年審判工作辦公室)法官趙俊甫告訴記者,多數(shù)未成年人在第一次犯罪前都有小偷小摸、打架、斗毆、逃學、出入不良場所等不端品行,但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各項管理教育、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措施未完全落地,沒能阻斷犯罪發(fā)生。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王貞會指出,長期以來,對于上述不予處罰或者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一放了之”的情況。即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設置了相應的矯治教育措施,但由于缺乏銜接,辦案民警多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jù),缺少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適用。
一名少年審判法官告訴記者,曾經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曾多次實施搶奪、搶劫等行為,由于未達責任年齡,一直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又缺乏有效的干預,最終在成年以后因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被立案、起訴。
在一起案件中,未成年罪犯在16歲前有4次打架斗毆被行政拘留、10余次盜竊被治安拘留的前科,但均因未達到責任年齡而未實際執(zhí)行拘留和得到有效矯治,最終因一次口角之爭持刀捅死他人!耙虼,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除了必要的懲處外,當務之急,是把法律已經規(guī)定的、管用的前端干預措施用足、用好!壁w俊甫認為。
一審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不予處罰或者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措施。
據(jù)報道,在征求意見期間,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現(xiàn)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的未成年人,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相關矯治教育措施做好銜接。
記者注意到,由于二審稿新增了第十九條的正當防衛(wèi)條款,一審稿中的第二十三條變?yōu)榈诙臈l,并修改為“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
有助于改變公安民警辦案觀念,激活矯治教育措施
王貞會認為,二審稿該條款的修改是一個實質性的變化。
“一審稿規(guī)定,對不予處罰或者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措施。其法律依據(jù)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民警可能不會考慮要不要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問題。”王貞會指出,修改后的條款對此作了銜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做處罰后,民警就要參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這些行為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而不單單是把人放了。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界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三個不同級別并設置了相應的干預措施。其中包括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矯治教育措施;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的專門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的專門矯治教育。
王貞會認為,從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的法律文本來看,公安機關“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應該僅限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九類矯治教育措施,不包含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明確,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jiān)督和管束;其他適當?shù)某C治教育措施。
“二審稿的這個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改變,它將有助于改變公安民警辦案觀念,激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矯治教育措施,也將打通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和保護處分!蓖踟憰J為。
繼續(xù)完善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形成“二次銜接”
王貞會同時指出,二審稿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矯治教育措施形成了初步銜接,從法律文本來看僅限于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九類矯治教育措施,如果公安機關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后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怎么辦?
他認為,二審稿第二十四條可以繼續(xù)完善,形成“二次銜接”。也就是說,規(guī)定當公安機關采取的矯治教育措施經評估沒有實現(xiàn)預期效果,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將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或專門矯治教育。“但是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涉及多部門,在操作層面可能面臨困難!
如果審議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變,王貞會提出另一個擔憂,上述九類矯治教育措施中,接受心理輔導、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等措施的落地執(zhí)行并不只是公安機關的事,還需要社會支持體系的保障。但目前我國不同地區(qū)的社會支持體系發(fā)展不均衡,會成為影響矯治教育措施實際效果的一大因素。
趙俊甫也指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涉及諸多部門,多數(shù)地區(qū)在未成年人司法的社會支持體系建設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升。
這也將對公安機關的工作提出進一步的要求。王貞會認為,在將來的實踐中,由于社會支持體系不完善、案件量大等原因,公安機關可能更傾向于采取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責令具結悔過等矯治教育措施。因此,社會資源、社會力量需要進一步投入,以建立配套的社會支持體系,確保相應的矯治教育措施能夠有效執(zhí)行。
為了避免條款執(zhí)行“走樣”,王貞會建議,公安部將來可以針對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臺配套的操作指引或實施細則,對公安機關如何正確采取相應的矯治教育措施作出規(guī)定。
記者/行海洋
編輯/白爽
校對/李立軍
運營編輯/劉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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