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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男孩騎行遭碾壓道路:路口隔離墩被移,有機動車和騎友通行
來源:齊魯壹點 網易號 點擊數:727次 更新時間:2024/9/6 11:31:45

近日,“男孩騎行遭碾壓身亡”涉事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再次將該事件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9月5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來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對事發(fā)道路進行探訪:現場情況如何,是否是封閉道路,車輛還能在事發(fā)地點通行嗎?

圖為南后臺村周邊的堤頂路

從白洋淀站向北7公里就是最近被大家關注的容城縣南后臺村。8月11日,涉事司機從保定市定興縣的家中出發(fā),在保定市容城縣南后臺村附近的馬路上遇到了正在騎行的11歲男孩,男孩不慎摔倒后被碾壓。

事發(fā)馬路成為關注焦點,相關細節(jié)引起熱議。

5日上午,記者到達南后臺村后,從已知的涉事司機出行路線進行推測,鎖定了幾處疑似事發(fā)路段的地點。在當地居民幫助下,找到了一處堤頂公路。

“這處道路是沿河的堤頂路!备浇晃痪用窀嬖V記者,事故發(fā)生地就在南后臺村周圍的堤頂道路上,緊挨著南拒馬河,路的北邊是定興縣,南邊是容城縣,此前進行過施工,現在部分路段達到了通行條件,鄰近容城郊野公園的那段還不能走,北側到定興縣的部分路段也不能走。

在村民指引下,記者在村外找到一條小路進入堤頂路,這條路寬度在3米左右,相當于機動車道單條車道的標準,可以讓小轎車通過。小路與大堤的路口處,有兩處隔離墩散落在一旁。

“之前道路封閉,不讓車輛進入,后來墩子被移開了!本用駨埾壬f,隔離墩具體是怎么被移開的,他并不清楚,只知道從村里進入堤頂路基本是從這里穿過去。

男孩騎行遭碾壓道路路口的隔離墩被移

記者在隨后的探訪中發(fā)現,南后臺村通往堤頂路的小路還有不少,從容城、定興兩縣交界地帶開始,沿南拒馬河的堤頂路沿線分布有多個居民點,大多有這種小路通往堤頂。目前,在通往堤頂路的小路上,有的路口隔離墩還在,有的路口已經被推倒,隔離墩上寫著“道路封閉 禁止駛入”。

隔離墩上寫著“道路封閉 禁止駛入”

從南后臺村南側沿堤頂路一路向北,可見道路標線清晰,兩條機動車道間有明顯的實線,中間沒有設置隔離帶。因為是沿河的堤頂路,主路彎道較多。從11時到12時,有多輛私家車及農用三輪車從該路駛過,還有騎行愛好者從這里穿行。

有機動車和騎友在路上通行

“這條路一直有車輛通行,機動車、自行車都有!奔易∪莩强h城的李先生今天騎摩托車進入了堤頂路,準備沿河騎行!斑@邊風景不錯,經?梢杂龅津T摩托車或者騎自行車的騎友!崩钕壬f,事故發(fā)生后,并沒有影響堤頂路的通行。

(大眾新聞·齊魯壹點 于泊升)

延伸閱讀

碾壓騎行小孩司機最新發(fā)聲:事發(fā)后我沒逃跑 沒有犯罪

事發(fā)過去24天,河北保定容城縣孩子騎行摔車身亡案,仍在發(fā)酵。

事發(fā)經過令人心痛:8月11日,一名11歲少年跟著父親以及自行車隊在雙向公路上騎行,結果摔倒在對向車道,之后遭汽車碾壓,少年經搶救無效身亡。

紅圈指的系被碾壓的騎行小孩

事情發(fā)生后,引發(fā)輿論的廣泛討論與關注。不少網友指出,12周歲以下兒童是不能夠在公共道路上騎自行車的,這是基本常識,騎車父子缺乏安全意識。

9月3日,涉事司機家屬向記者表示,司機姜某已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該家屬稱,事發(fā)后司機姜某就被警方帶走,一直被羈押在雄安新區(qū)容城縣看守所內。由于事發(fā)路段未開通,此起事故轉由刑警處理。

圖為姜某的逮捕通知書

涉事司機家人對案件變成刑事案件表示質疑,“司機太冤了,本來是一場意外交通事故,根本來不及反應,為什么變成了刑事案件?”

小孩騎行,馬路競駛,且未滿上路年齡,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是否盡到監(jiān)護職責?司機真的要一人承擔全部責任嗎?

9月4日,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涉事司機辯護律師周兆成接受了《新民周刊》記者采訪,周兆成于8月28日上午,在蓉城縣看守所見到了涉事司機姜某,對于自己被指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姜某感到很不解。

姜某認為自己很無辜。事發(fā)后,他沒有逃跑,而是積極承擔責任,自己對孩子的意外死亡也非常痛心,但他對目前的罪名表示不認可,認為這是意外,自己沒有犯罪。

周兆成認為,悲劇的發(fā)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在本案責任劃分上,是否應該綜合考慮各方的因素,最重要的一點是,刑事責任判定應審慎考量。

如何定義過失致人死亡

記者梳理整個事件的爭議點,有兩個。

其一是如何定義涉事司機的行為是否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其辯護律師所說,刑事責任判定是否經過審慎考量;其二,涉事司機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嗎?組織騎行的人,孩子監(jiān)護人,公路管理方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平晟告訴《新民周刊》,從案件本身來看,首先排除司機行為的主觀故意。結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司機也并非故意而為。

據涉事司機姜某家屬還原當時的事故經過,他說,當時車后排坐著一位工友,據這位工友的說法,車子行駛過程中,姜某是突然向右側打了一下方向盤,并感覺有壓到東西,車子顛簸了一下。姜某一邊說“出事了”,一邊立即停車,下車查看后,撥打了110和120的電話。

工友是車內視角,而通過行車記錄儀也能看到,姜某當時正在正常行駛,道路左右兩邊都有人騎行。對面騎行的小孩被同行人的自行車碰了一下,接著摔倒在行駛中的汽車前方,然后被汽車碾壓。司機根本沒有時間去反應躲避。涉事汽車的行車記錄儀顯示,汽車車速52km/h左右,自行車碼表顯示時速一度超過了37公里。

圖為行車記錄儀拍到小孩摔倒的瞬間

朱平晟認為,從事實層面來看,如果孩子是突然倒下去的,司機來不及反應,其實對于司機的要求是苛刻的。如果另一種可能性,小孩已經倒地一段時間,司機疏忽導致直接碾壓,這個性質就比較嚴重。那么,第二種情況定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定法。如果當地公安糾結于那條路可能不是道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有一定道理。

周兆成轉述了涉事司機的看法。司機表示,當時自己正常駕駛汽車,也沒有超速行駛,案發(fā)時,他根本無法預見從對向車道沖過來一個騎行的小孩。所以對自己被指控犯罪還是深感困惑和無辜。并表示,自己在案發(fā)后并沒有逃跑,而是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并想辦法救孩子。對于案發(fā)后,孩子的親屬逼迫其下跪,他也表示理解,畢竟孩子不幸去世了。

不該司機一人擔責?

據了解,事發(fā)路段系南拒馬河右堤,位于容城縣賈光鄉(xiāng)南后臺村附近。 該路段是未交工驗收路段,沒有通車,但因更為便捷,不少村民會選擇開車經過此路段去上班。 此外,附近村民會上堤散步,騎行者也常選擇此路段。

對于事發(fā)路段不允許通行的情況,家屬表示姜某根本不知情!澳鞘墙成习嘟涍^的路,直接從村里開車就能拐到該路段,在他們村子的那段路上并沒有什么標識。”家屬說,該路段已經修好兩三年了,平常也有很多小汽車在該路段通行。

圖為涉事路段現狀

司機家屬還表示,孩子的確是被姜某碾壓后死亡,但是在騎行中,把孩子碰倒摔向汽車的人沒有責任嗎?組織騎行的人沒有責任嗎?公路的管理方沒有責任嗎?為什么現在所有責任都是由司機來承擔?

姜某辯護律師周兆成則認為,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與因果關系”。

小孩騎行,馬路競駛,且未滿12周歲的上路年齡,其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是否盡到監(jiān)護職責,騎行組織方是否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司機外,道路的發(fā)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應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未能在竣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移交管理權限,導致道路處于管理真空狀態(tài)是否要承擔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如果孩子年齡未滿12周歲,騎行團或車隊的組織者并不知情,則組織者屬于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如果騎行團明知孩子未滿12周歲,還允許參與騎行而導致事故發(fā)生,騎行團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等。

身亡的小孩不滿12周歲

關于責任劃分與證據收集。 在責任劃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現場勘查記錄、監(jiān)控視頻、證人證言、車輛檢測報告等,以明確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原因及各方的過錯程度。 特別是對于涉事司機的駕駛行為、車輛狀態(tài)、是否超速、是否違反交通規(guī)則等關鍵要素應該進行詳盡調查。 同時,也要考慮到該路段處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狀態(tài),需要探究施工方與發(fā)包方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是否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采取了有效的防護措施等。

付建認為,該案中如果小汽車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避讓措施,但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事故,其責任可能會相對減輕,但具體責任劃分需由相關部門綜合判斷。朱平晟則表示,從民事案件的角度講,不管涉事司機是全責、主責次責還是無責,司機是一個主要義務主體,無責的可能性比較小。

無論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小汽車車主在民事上都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車主需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圖為律師與姜某家屬

涉事司機姜某家屬告訴記者,這段時間當地官方曾組織調解,他們一家也想盡辦法湊到了20萬元,希望給死者家屬做出補償,但最終錢被退回,“一直沒能見到死者家屬,我們希望能夠當面道歉,盡全力彌補!

姜某辯護律師周兆成認為,悲劇的發(fā)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以上因素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且每一個介入因素都對死亡結果有著重要影響。因此,要認定司機行為與小孩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系”值得思考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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