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懷疑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甘肅一男子濫殺無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2月11日,正觀新聞記者關注到一份刑事判決書。出生于1970年的甘肅會寧男子郭某程懷疑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除夕、春節(jié)期間到幾戶人家濫殺無辜,直接造成八人死亡,二人重傷、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被判死刑。
刑事判決書顯示:郭某程于2008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程懷疑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產生報復殺人之念并準備了自制尖刀、殺豬刀、汽油等作案工具。2019年2月5日1時30分許,郭某程攜帶刀具、汽油等,駕車至甘肅省會寧縣××鎮(zhèn)××村移民點薛某輝家中,持尖刀先后捅刺薛某輝的母親段某霞(被害人,時年68歲)、父親薛某璽(被害人,歿年68歲)、女兒薛某1(被害人,歿年23歲)、侄子薛某2(被害人,歿年11歲)、薛某3(被害人,時年19歲),致薛某璽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薛某1左肺及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薛某2左肺破裂、主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致段某霞左側胸大肌部分斷裂、右前胸肋軟骨部分骨折、血氣胸、雙肺挫傷及中度失血性休克,構成重傷(二級),薛某3全身多處創(chuàng)傷并輕度失血性休克,構成輕傷(二級)。郭某程又在薛某輝家潑灑汽油并引燃,致薛某輝家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失共計2880元。
郭某程離開薛某輝家步行至附近路口時,將接到薛家人求助電話而趕來的鄰居張某柱(被害人,歿年51歲)誤認成薛某輝,即持尖刀朝張某柱捅刺數刀,致張某柱雙肺、心臟破裂死亡。
接著,郭某程又駕車至會寧縣××鎮(zhèn)××村××社王某有家,將汽油潑灑在王某有家上房門口并引燃,致王某有的母親宋某葉(被害人,時年66歲)雙側髂骨及雙下肢II°、III°燒傷,構成輕傷(二級)。王某有家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失共計26447元。
隨后,郭某程駕車至會寧縣××鎮(zhèn)××村××社趙某靜(被害人,時年49歲)家,先在趙某靜家潑灑汽油并引燃,后趙某靜驚醒出來查看時,郭某程持尖刀捅刺趙某靜背部兩刀,致趙某靜左腰部、雙上肢多處皮膚創(chuàng)傷、雙足局部皮膚II°燒傷,構成輕傷(二級)。趙某靜的妻子岳某清(被害人,時年49歲)在逃生過程中受傷致頭皮下血腫、頭皮裂創(chuàng),雙下肢局部輕度燒傷,構成輕微傷。趙某靜家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失共計3042元。郭某程逃離時將尖刀遺落在趙某靜家院內。
之后,郭某程駕車至會寧縣××鎮(zhèn)××村××村移民點楊某元家門口,用事先準備的梯子翻墻進入楊某元家,持殺豬刀先后捅刺楊某元的兒子楊某田(被害人,歿年15歲)、女兒楊某1(被害人,歿年18歲)、妻子王某玲(被害人,歿年46歲),致楊某田心臟、肝臟破裂死亡,楊某1左肺、肝臟破裂大失血死亡,王某玲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郭某程發(fā)現楊某元不在家,隨即至鄰近的楊某元弟弟楊某淵(被害人,歿年39歲)家,持殺豬刀捅刺楊某淵、楊某2(被害人,時年36歲)夫婦,致楊某淵左側頸總動脈大失血死亡;致楊某2右側胸腔積血并肺萎陷約50%,膈肌破裂,輕度失血性休克,構成重傷(二級)。郭某程在院內點燃汽油,并從車上取來一把斧頭對撿拾磚塊反抗的楊某淵父親楊某弟(被害人,時年65歲)亂砍,致楊某弟多處皮膚損傷,構成輕微傷。楊某淵家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失共計33.12元。
當日3時許,郭某程換下作案時所穿衣褲和鞋子并丟棄,又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自首。后公安人員在××鎮(zhèn)××村××公路邊將在此等待的郭某程抓獲。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縱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還構成放火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郭某程因懷疑他人與其妻有不正當關系而蓄謀報復,在除夕夜、春節(jié)凌晨連續(xù)到五戶人家持刀行兇、潑灑汽油放火,濫殺無辜,故意殺人行為直接造成八人死亡,其中二人為未成年人,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放火行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并造成財產損失。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兇殘,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雖有自首情節(jié),不足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規(guī)定,判決如下:
認定被告人郭某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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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兩網友發(fā)生關系后女方突然發(fā)病,男子棄之不顧致其死亡被起訴
云南一對男女發(fā)生關系后,女方突發(fā)癲癇。男方害怕被其家人找麻煩,便將她背到樓外綠化帶內,未采取任何搶救措施,致其死亡。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一份起訴書。23歲的郭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6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刑事拘留,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10月11日對其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郭某與梁某通過微信聊天認識。2021年6月16日,二人在晚上9點左右見面約會,郭某將梁某帶到自己家里中留宿。在郭某家里的床上,二人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
次日凌晨5時許,梁某因急性癲病發(fā)作抽搐,郭某害怕她的家人來找麻煩,便將梁某背到住宅樓旁的綠化帶里,放在地上,沒有采取任何搶救措施。當天,梁某在綠化帶里面死亡。
經昭通市昭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死者梁某的死亡原因為急性癲病發(fā)作所致的內因性猝死。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郭某和梁某發(fā)生性關系后,看見她發(fā)病,負有救助義務,但郭某未采取任何救護措施,將梁某丟棄于單元樓下花園內,致其因自身疾病發(fā)病致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官員多次與下屬的妻子發(fā)生關系被殺 行兇下屬被判無期
貴州丹寨教科局原書記羅某波長期與下屬陳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2021年7月2日凌晨,陳某某發(fā)現后,當日上午在丹寨縣教科局辦公室將羅某波殺死。
貴州丹寨教科局原書記被殺案宣判,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受訪者 供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2022年1月26日從陳某某的律師、貴州群眾律師所主任韓平禹處獲悉,該案26日上午已宣判,黔東南州中院認為,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害人與被告人妻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是引發(fā)本案的一個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未采納此前黔東南州檢察院提出的死緩量刑建議,一審判處陳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平禹說,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陳某某并不服判,當庭已提出上訴。
男子發(fā)現妻子出軌后殺人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某與冼麗(化名)2018年結婚,2020年下半年后,陳某某因冼麗經常晚歸,遂懷疑其有外遇。
2021年7月2日凌晨,陳某某回家時發(fā)現冼麗仍未回家,遂帶上一把折疊刀在樓下等候冼麗。
當日凌晨1時許,陳某某看見冼麗乘坐羅某波的白色豐田越野車回家,遂懷疑冼麗的出軌對象是羅某波。
陳某某回到家中毆打冼麗,逼問冼麗與羅某波的關系,在陳某某的逼問下,冼麗承認其與羅某波是情人關系。陳某某將冼麗打傷后叫親屬來到家中幫忙處理,陳某某的親屬將冼麗送往醫(yī)院并對陳某某進行勸解。
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2017年,冼麗的單位幫扶丹寨縣雅灰鄉(xiāng)兩個村寨,羅某波時任雅灰鄉(xiāng)黨委書記,兩人雖然認識,但一直沒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幫扶工作迎接檢查時,羅某波加了冼麗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兩人成為情人后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多是在車上,案發(fā)前夜兩人也發(fā)生了關系。
知情人透露,在發(fā)展為情人關系之前,冼麗、羅某波互相知道雙方的家庭情況,羅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發(fā)前幾天,羅某波才到丹寨縣教科局履新黨組書記。
陳某某在一審庭審現場辯稱,他在縣教科局工作多年,親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統(tǒng)工作,妻子出軌的對象偏偏是局里新任的黨組書記,這件事對他的打擊非常大。
一審判決認定,2021年7月2日早上7時許,陳某某趁親屬外出后換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進行偽裝,后攜帶兩把屠宰刀和一把折疊刀前往羅某波工作的丹寨縣教科局,發(fā)現羅某波還未到辦公室,隨即到羅某波居住的小區(qū)樓下躲藏,伺機報復,后因怕人發(fā)現而重待時機。
2日8時30分許,陳某某折返回到丹寨縣教科局,發(fā)現羅某波在辦公室內,遂手持兩把屠宰刀沖入辦公室對羅某波進行捅刺,羅某波被捅傷后跑出辦公室,摔倒在一二樓樓梯間上死亡。經丹寨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羅某波系被銳氣刺破心臟,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作案后,陳某某迅速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將作案穿的迷彩服、作案刀具、鞋子等物品丟棄,2021年7月2日13時許,陳某某被抓獲歸案。
檢方曾建議判處死緩
一審第一次開庭時,公訴方發(fā)表公訴意見認為,陳某某穿迷彩服、有預謀多次踩點,持兇器對被害人行兇,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的后果。從作案手段、情節(jié)上看,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
公訴方認為,陳某某故意殺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但有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從輕表現。此外,他有預謀殺人、在辦公場合行兇帶來了社會恐慌的情節(jié),符合酌定從重處罰。對于被害人與陳某某妻子婚外情的問題,公訴方認為,被害人有錯誤,但婚外情的過錯罪不至死。這個過錯也不是正在發(fā)生的緊急侵害,陳某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紀檢機關進行檢舉、舉報,尋求一個合法的途徑對被害人予以制裁。
公訴方認為,通過證據材料來看,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并不是利用職權對下屬妻子進行霸占,被告人的行為存在很偏激的認識。被告人本來可以通過合法渠道解決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導致兩個家庭家破人亡。公訴方表示,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判處陳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執(zhí)行,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于公訴方起訴的罪名,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當庭表示無異議。
陳某某辯稱,他和妻子還沒有一兒半女,羅某波破壞其婚姻,對他的傷害無法用言語形容。羅某波的過錯,是案件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觀意思只是想教訓羅某波,把他捅傷住院,并非想造成羅某波死亡。他愿意認罪悔罪,但懇求法院能從輕判決。
陳某某的律師韓平禹當庭辯護稱,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義憤殺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過錯,對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責任,這也是本案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韓平禹認為,陳某某的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屬于情節(jié)較輕,他請求法院對陳某某判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一審判被告人無期
黔東南州中院認為,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被害人與被告人妻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是引發(fā)本案的一個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屬于防衛(wèi)過當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防衛(wèi)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wèi),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阻卻行為,本案不屬此情形,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此外,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在親屬的協(xié)助下抓獲歸案,應當視為自首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義憤殺人,法院認為,本案被害人的行為確已違背了道德倫理,但被告人陳某某在其權益受到侵犯后,不尋求公力救濟,采取極端的手段殺人,其動機非為社會正義,而屬報個人私仇。
陳某某的行為既有悖于法律,也有違于社會公序良俗,應受法律懲處。辯護人提出的義憤殺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黔東南州中院判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韓平禹說,對于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陳某某當庭表示判得太重,他不服此判決,并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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