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 萬恒
如今,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各項工作的“老年打工者”越來越多。因為用人單位無法為他們繳納保險,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維權往往遭遇難題。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終結一起這樣的案件,為類似的糾紛提供了解決“樣本”。
耿軍(化名)是一名農民工,今年63歲,老家在吉林,農忙時請假回老家,農閑時出來打工。
他2010年從老家到大連打工,受聘于大連一家船舶公司當操作工,月平均工資3800元,2019年耿軍滿60周歲,依照勞動法規(guī)定他應當辦理退休,單位也無法繼續(xù)為他交納社會保險?紤]到他在單位工作吃苦耐勞,重活兒累活兒搶著干,單位經理問他是否愿意繼續(xù)干,耿軍想老家農活兒在每年5月份到10月份,其他時間因為天氣冷基本沒事做,就答應繼續(xù)在公司上班。
2020年3月19日上午,耿軍在工作中受傷,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單位立即將耿軍送到大連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搶救,先后住院兩個多月,單位墊付醫(yī)療費5萬余元。
耿軍出院后,要求單位給自己申報工傷。某船舶公司則認為,耿軍受傷時已經61周歲了,單位沒有辦法為他交納社保,這一情況在他超過60周歲時已經跟他說明,所以沒有工傷保險,即使申報工傷也沒有用。
耿軍自己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勞動部門認為,耿軍在退休前在船舶公司上班,超過退休年齡后仍在該單位上班,這種情況就是工傷。2021年2月22日,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耿軍是工傷的認定書,2021年5月,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耿軍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
耿軍將某船舶公司起訴到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盡管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賠償金還應當減少5個月賠償標準。但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考慮到耿軍是農民工,到達退休年齡后未辦理退休,對于耿軍仍應需要通過提供勞動來換取維持生存的來源,其因受工傷產生的勞動能力下降所帶來的就業(yè)影響并無相應的彌補途徑,故耿軍主張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單位承擔。今年4月,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某船舶公司給付耿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待遇共計178700元。
某船舶公司感覺很冤枉,不是自己不給耿軍交工傷保險,而是因為他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部門依照規(guī)定不給辦理,現在耿軍發(fā)生工傷,這17.8萬余元的工傷待遇全部讓單位買單,這是不公平的,故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這起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待遇案件,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非常重視。主審法官蘇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耿軍一方也認為,單位對自己確實不錯,不是單位故意不給自己交工傷保險,而是自己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了,單位無法再為自己交納工傷保險,主動提出適當降低賠償數額。最終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某船舶公司在3個月內一次性給付耿軍工傷待遇12萬元。
律師解讀
全國普法為民好榜樣、北京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關系自動終止。但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來說,由于沒有正常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險,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但如果仍在單位上班,受傷后仍被認定為工傷,其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就全部由單位買單,不利于通過工傷保險分擔單位和職工發(fā)生 工傷的風險。建議勞動部門對于沒有享受退休待遇但仍在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允許他們繼續(xù)交納工傷保險,一旦發(fā)生工傷后可以跟正常職工一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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