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群人,他們比你自己更關心你的情感狀態(tài),如果來自父母,更是讓人壓力陡增 。周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面對母親以死相逼,她選擇了妥協(xié)。但是忍讓是解決之道嗎?先婚后愛是有可能的嗎?面對母親的強勢她應該如何做?
基本案情
周某在其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因付某家庭條件較好,兩家又系遠房親戚,周某母親非常希望周某能與付某結婚。在周某拒絕與付某交往后,周某母親強行將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語脅迫周某與付某結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結婚就將周某趕出家門、周某不同意結婚就死給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關系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
婚后,周某與付某之間毫無感情,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與付某離婚,母女倆因此多次爭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在周某多次明確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談戀愛、結婚的情況下,周某母親以將周某趕出家門、死給周某看等作為要挾,導致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
婚后雙方一直未有過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親仍對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撓,雙方多次爭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由此可見,周某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違背自由意志而與付某結婚,故周某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
現(xiàn)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撤銷原告周某與被告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典型意義
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充分享有自主自愿決定本人婚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脅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里當然包含父母親和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對婚姻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進行干涉;橐鍪巧袷サ,是男女雙方自身情感和理想選擇的結果,只有雙方自愿的婚姻才是最好的歸宿。
自《婚姻法》實施后,包辦、買賣婚姻的情形已經(jīng)銳減,但有部分家庭的父母比較強勢,對子女的掌控欲比較強烈,對子女的婚姻仍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干預。如果父母的行為對子女婚姻自由產生了不當?shù)挠绊,使子女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形下結婚,那么父母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子女婚姻的脅迫,子女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要求撤銷婚姻,撤銷后,則此前結婚的行為自始無效,即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廣大父母,子女的婚姻自主權是一項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人身權利,父母不能囿于自我認知、基于自身考慮,打著“為你好”的名號而強行干預子女婚姻,否則既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也難以讓子女如期獲得真正的幸福。
希望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也希望天底下的父母
能給兒女多一點理解與尊重
來源:江蘇高院、鎮(zhèn)江中院、丹徒法院
編輯:小剛
美編:王蕊
校對:魏紅
責編:小王
監(jiān)制:穆軍 高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