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萬恒
路明是外地到大連打工的農民工,有一手烤羊腿的絕活兒。2022年1月10日,他與李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用李冰承租的一處公建開辦一家燒烤店。雙方簽訂了《燒烤店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22年1月至2026年1月,年租金21萬元。
合同簽訂后,路明投資了60萬元對店內進行了裝修,隨后開始經營。沒想到半年后,一個自稱新房主的人找上門來,稱老房主欠他錢,法院早就把這套公建查封了,近日進行拍賣,因為流拍,作價轉讓給自己了,讓路明撤店走人,同時還將店內的電停了,門鎖也換了。
路明連忙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但新房主拿著法院的拍賣手續(xù),可以證明路明承租的房屋早在三年前就被法院查封,新房主有權要求路明騰房。
路明無奈,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梁照強律師將李冰起訴到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與李冰解除《燒烤店租賃合同》,返還收取的租金,并賠償自己的裝修損失和經營損失。
李冰稱,房子是自己與房屋產權人胡關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成立了燒烤店,后自己又轉租給路明,買賣不破租賃,即便是原房主將房子出售給新房主,路明與自己之間的《燒烤店租賃合同》也是有效的。另外,路明經營的燒烤店不是李冰停電,也不是自己換的鎖,自己不是侵權人,故自己不應當退還租金,更不應當賠償路明的損失。
經王金海、梁照強律師調查,2019年,此處公建的原房主因與他人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判決還款500萬元,判決生效后未履行義務,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將其名下的這套公建查封。去年5月份,法院對涉案房屋進行司法拍賣,因二次流拍,最終將這套公建抵頂給強制執(zhí)行申請人,故房屋產權人進行了變更。新房主找上門來讓路明騰房,并將燒烤店的電停了,門鎖換了,導致路明無法經營。對于此節(jié)事實,李冰予以否認,聲稱自己不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和司法拍賣不能出租這一事實。
法院依照路明的申請,對路明對燒烤店的裝修進行評估,但新房主將燒烤店門換鎖并拒絕配合,導致鑒定機構無法鑒定。對于李冰聲稱不知道自己出租給路明房屋早被法院查封的事實,經王金海、梁照強律師調查,李冰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燒烤店時,曾經提供過一份與原房主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在租賃價格方面竟然為“零”,也就是說,李冰免費使用這套公建開燒烤店,顯然是李冰知道這套公建早就被法院查封,不允許出租,但為鉆法律的空子,才與原房主簽訂了這份免費使用合同。
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冰明知道出租給路明的公建涉及訴訟并走司法拍賣程序,仍然與路明簽訂《燒烤店租賃合同》,收取了路明的租金,亦未將路明的租金交付給房主或房屋查封法院,明顯存在過錯,F(xiàn)房屋停電、換鎖導致路明無法經營,路明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李冰返還租金并賠償損失。對于路明的裝修損失,因燒烤店被新房主更換門鎖,導致無法評估,法院依照路明裝修時提供的發(fā)票并按半年時間折舊予以認定,最終作出判決,判決李冰返還路明房租105000元,賠償路明經營損失15623元,裝修損失120977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一審后李冰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李冰明知其出租給路明的房屋存在司法查封和即將被司法拍賣,仍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路明并收取租金,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燒烤店租賃合同》并由李冰返還已收取的租金并賠償路明的損失并無不當,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冰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也就是說,對于法院查封的房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告知承租人實情的,屬于重大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租金,如果被強制執(zhí)行人拒不交給法院作為執(zhí)行款,也涉嫌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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