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在KTV包廂里酒后殞命誰來擔責?同飲酒友和店家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因聚會飲酒發(fā)生意外引發(fā)的案件。
悲劇
KTV飲酒唱歌后 男子不幸身亡
2022年9月1日23時,小唐約上小李、小張至某KTV唱歌飲酒,小郭作為該KTV酒品銷售人員同時參與聚會飲酒。
次日凌晨,小高電話聯(lián)系小唐于凌晨1時20分到達KTV,碰到小華,一同至聚會包廂參與飲酒。
聚會期間,共消費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來,小李和小華先行離開。
次日凌晨3時45分,小唐、小張和小郭離開聚會包廂,此時小高在包廂的長沙發(fā)上睡著并伴有呼嚕聲。三人離開前,小唐輕拍小高試圖喚醒他,但小高沒反應。三人離開后,KTV工作人員數次進入該包廂打掃、巡邏。
次日17時57分,KTV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小高喚不醒,報120送醫(yī),醫(yī)院診療意見為無生命體征、無搶救意義。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調查報告,排除暴力性損傷致死原因。
悲劇
KTV和三個酒友各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聚會飲酒,共飲者之間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包括飲酒中和飲酒后兩個階段。本案中未發(fā)現(xiàn)飲酒階段有勸酒、拼酒、斗酒等行為導致小高死亡,故共飲者是否擔責要看有沒有盡到酒后的注意義務。
小李和小華先行離開,無需承擔酒后注意義務。飲酒結束后,小唐、小張和小郭因共飲行為對小高產生了照顧和護送義務,三人試圖喚醒小高,但小高無反應后即離開,并未盡到酒后注意義務,其放任行為對小高發(fā)生意外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小唐抗辯稱其并不歡迎小高參與聚會飲酒,但作為組織者對所有共飲者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另外,作為經營者的KTV屬于娛樂場所,所提供的服務并不包括住宿,本不應讓消費者在消費結束后在經營場所留宿,因此對消費者飲酒后在包廂留宿的行為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將小高獨自留在包廂內,反而容許小高單獨在包廂內滯留,甚至工作人員數次進入包廂也未采取措施,屬于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KTV承擔15%的責任,小唐承擔10%的責任,小張和小郭各承擔2.5%的責任。
此案歷經兩審,最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人4種情況需擔責
第一,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第二,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有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未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醫(yī)院。
第四,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發(fā)生這類情形,應極力勸阻,以免發(fā)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阻止酒后駕駛也可避免發(fā)生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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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南早報、@海峽導報
編輯:盼盼
美編:王蕊
校對: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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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制:穆軍 高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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