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引發(fā)熱議。
上海閔行一男子吳某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被流浪貓絆倒致十級傷殘,因此將羽毛球公司及流浪貓喂養(yǎng)者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賠償24萬元。
對于該判決結果,網友們也是眾說紛紜。
有人認為,真的愛貓就該帶回家去養(yǎng),散養(yǎng)在外出了問題理應負責:
有網友認為貓散養(yǎng)在外出了問題就應負責,圖為網友評論截圖
有人認為,羽毛球館的責任更大,應該看好場地不讓動物進入:
也有網友認為羽毛球館的責任更大
不過,也有網友對被踩貓咪的身體情況表達了擔憂:
還有網友擔心貓咪現在是什么情況
最新消息是
這起案件迎來了轉機
今天,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發(fā)布案件情況通報,表示(2023)滬0112民初52717號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將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將審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圖為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情況通報
案件回顧
根據此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本案判決書,2023年4月,吳先生與多位同事一同至閔行區(qū)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吳先生在球館4號場地回接對方打過來的羽毛球時因故受傷,后被送到醫(yī)院救治。吳先生稱,自己當時在后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一只貓的肚子上,致摔倒受傷。經了解,場館中的貓由經營公司員工肖先生飼養(yǎng)。吳先生認為,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經營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先生是貓的飼養(yǎng)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應對自己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圖為涉事羽毛球館內景(圖/極目新聞)
經營公司辯稱,事發(fā)當日現場并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吳先生是踩到貓以后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吳先生會踩到貓,因此對吳先生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他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即便吳先生所述屬實,其進行體育運動本身也負有注意義務,且其是在單位組織打羽毛球的過程中受傷,應當算是工傷,適用填平原則。
肖先生辯稱,事發(fā)當日自己不在現場,吳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即便自己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為,但投喂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不能認定屬于飼養(yǎng)人。因此,自己不是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
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吳先生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有否受傷及受傷原因。
關于吳先生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有否受傷的問題,法院認為,同在現場打羽毛球的多位證人均陳述了這一事實,吳先生提供的病歷卡在時間上也與描述的受傷時間段相吻合,可以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事發(fā)后,經營公司也未在第一時間對吳先生受傷這一事實提出異議,故可以確認吳先生是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受傷。
關于吳先生受傷原因,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fā)以后,經營公司的另一位員工姚某在與吳先生同事的微信聊天中提到,“這個貓是球館一個工作人員看著可憐,收養(yǎng)的流浪貓”,“因為那個貓應該沒有跑到場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還傷得那么重”,足以說明事發(fā)現場確實有貓存在。而被告提供的證人所作的陳述不能推翻吳先生提供的證人所作的陳述,故認定吳先生受傷原因為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
此外,經營公司的一位羽毛球教練作證時表示,2022年8月起,發(fā)現肖先生收養(yǎng)了一只灰白色、約五六斤的流浪貓,肖某會把貓糧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館外的廁所門口。他還為貓起了個名字叫“土豆”,帶貓去寵物醫(yī)院洗澡、看病。事發(fā)后,肖先生亦曾在電話中承認,這個貓是他養(yǎng)的。
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認定貓為肖先生飼養(yǎng)。根據法律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吳先生要求肖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經營公司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疏于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吳先生在打羽毛球過程中于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故判決肖先生賠償吳先生醫(y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經營公司對肖先生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相關新聞
被判賠24萬羽毛球館員工已離職 律師:其被認定為“飼養(yǎng)人”并無不當
上海市一男子在閔行區(qū)一家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后摔倒受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事后,男子起訴涉事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及飼養(yǎng)流浪貓的球館員工,法院判決該員工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
3月19日晚,涉事球館負責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事發(fā)時間為2023年4月,當年11月,傷者就此事起訴至法院時,事發(fā)時館內的監(jiān)控畫面已經被覆蓋。事發(fā)時球館的員工都已在2023年夏季合同到期后離職,他已聯(lián)系不上飼養(yǎng)流浪貓的員工。
法院認定吳某受傷是因為踩到貓
對于肖某出于善心喂養(yǎng)流浪貓,卻導致他人受傷,自己賠償20多萬元的結果,不少網友覺得有些惋惜。也有網友指出,吳某在球館受傷,應該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吳某在打球過程中有否受傷及如果受傷,因何原因引起。關于第一個問題,有幾名證人的陳述、吳某的病歷卡等相互印證的證據,事發(fā)后第一時間,涉事公司也沒有對原告受傷提出異議,可以確認吳某受傷是在打羽毛球過程中。
關于吳某受傷原因,首先,事發(fā)后,該公司一員工在與吳某同事的微信聊天中表示,“這個(只)貓是球館一個工作人員看著可憐,收養(yǎng)的流浪貓”“因為那個(只)貓應該沒有跑到場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還傷得那么重”。說明事發(fā)現場確實有貓存在。其次,肖某在與吳某妻子堂弟的電話中承認“這個(只)貓是我養(yǎng)的”,這與某某公司一證人的證詞相印證。說明肖某確實養(yǎng)了這只貓。第三,和吳某一起打球的同事、場地邊的另一人,這兩名現場的直接目擊證人都證明,吳某是打球時踩到貓摔倒受傷。且被告的證人的陳述,不能推翻原告的證人的陳述。法院因此認定,吳某受傷原因是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
根據法律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吳某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該公司作為經營者疏于管理,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吳某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涉事球館大門
球館稱投喂貓的員工早已離職
3月19日晚,極目新聞記者找到在上海市閔行區(qū)顓橋鎮(zhèn)的這家羽毛球館,其位于一家工廠廠區(qū)內。球館兩扇玻璃門中有一扇是打開狀態(tài),進門后是辦公區(qū),左側是打球的場地,共有10多處場地,有不少人在打球。場館兩側的墻壁及四個角落,共有至少8個攝像頭對著場地。
球館負責人丘先生告訴記者,吳某是2023年4月20日來打球的,事發(fā)時他不在現場。據當時現場負責人回憶,那天有打球的人說有人受傷了,找工作人員要冰塊冷敷。大概三天后,吳某的家人找來,告知了吳某打球時踩到貓摔倒受傷的經歷,討要說法,雙方沒能協(xié)商一致。后來,他沒有再聽說關于吳某的消息。等到六七個月后,公司被吳某起訴。
丘先生稱,吳某是在球館角落的4號場地打的球,監(jiān)控畫面并不十分清楚,球館的人沒能在畫面里看到貓。等到被起訴后,2023年4月20日的監(jiān)控畫面已經被之后的畫面覆蓋。事發(fā)時球館的員工都已在2023年夏季合同到期后離職,包括肖某。本案開庭時,肖某沒有到場,直到現在,他也沒能聯(lián)系上肖某。本案由公司請的律師負責,他也不清楚詳情及后續(xù)處置。
天眼查顯示,涉事羽毛球館所屬的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冊資本50萬元,實繳資本4萬元。記者注意到,企業(yè)和員工肖某于2024年3月12日成為被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總金額24.02萬元。
場館兩側墻壁及角落都有監(jiān)控
律師:當事人被認定為“飼養(yǎng)人”并無不當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棟律師認為,分析本案應當先厘清相關事實,根據判決書,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包括:本案中的貓原為“流浪貓”,后由肖某收養(yǎng)且已經持續(xù)了一段時間;根據當時其他打球人、場館其他員工的證詞,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認定受害人在場地正常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咪而受傷;受害人因此住院21.5天,目前后遺右踝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肖某為球場員工;法院判決肖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肖某承擔侵權責任,場館承擔補充責任;第二次開庭,肖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規(guī)定,肖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應當明確的是,“飼養(yǎng)”與“喂養(yǎng)”不同!帮曫B(yǎng)”一般是指被飼養(yǎng)動物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飼養(yǎng)人對被飼養(yǎng)的動物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投喂”則相對偶然、隨機,沒有特定性。法院結合證人證詞、聊天記錄等證據認定肖某為飼養(yǎng)人也無不當。
陳律師告訴記者,在各類侵權行為中,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fā)的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為是人的行為與動物行為的復合。人的行為是指人對動物的所有、占有、飼養(yǎng)或者管理。動物的行為是直接的加害的行為。這兩種行為相結合,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正是由于這種特殊性,法律對飼養(yǎng)或者管理動物的要求較高,造成部分飼養(yǎng)人也難以理解這種較高的注意義務。
陳律師提醒,飼養(yǎng)動物需謹慎決定并盡心盡力;大眾到營業(yè)場地打球時可自行購買保險以減輕經濟損失;當事人如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上訴;如涉訴,務必積極應訴,切勿消極怠慢,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文章轉載自互聯(lián)網,版權歸原創(chuàng)者所有。如有來源標注錯誤或者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