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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幼兒住院請假被開除 法院: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萬余元 | 來源:北青網(wǎng) 搜狐 點擊數(shù):754次 更新時間:2024/5/1 13:10:52 |
原標題:員工因幼兒住院請假被開除 法院: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萬余元
4月30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批勞動爭議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員工因不滿六個月的幼兒住院請育兒假未獲批,改請事假仍未獲批。公司以其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被法院判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萬余元。
陳某因其幼兒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請育兒假。在育兒假未獲批準后,陳某根據(jù)公司要求變更請假類型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沒有批準事假,以陳某無故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東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以其未滿6個月的幼兒住院為由申請休育兒假,既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也符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tǒng)美德。在休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陳某又根據(jù)公司要求變更為請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陳某幼兒住院的情況下,仍以請假不符合規(guī)定為由按陳某曠工處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認定某科技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正當事由,依法應(yīng)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8610.76元。
法官提醒,勞動合同法在賦予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quán)的同時,也對其解雇權(quán)進行了限制。因此,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時,亦應(yīng)當秉持善意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用工自主權(quán),才有助于構(gòu)建和諧的勞資關(guān)系和用工環(huán)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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