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近日,湘潭中院發(fā)布一起案例:小剛與小美于2016年12月相識戀愛,并于2022年2月訂婚,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訂婚當日,小剛家按照當?shù)亓曀紫蛐∶兰医o付訂婚禮金12000元。2023年4月,小剛給付小美及其父母彩禮金188000元。2023年5月,小美因身體不適到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五期。
原告小剛及家人因擔心小美患病難以治愈,并有可能無法生育,為此要求取消婚約并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還彩禮。但小美父母認為女兒沒有過錯,不同意退還彩禮。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小剛將小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彩禮。
湘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剛與被告小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彩禮,于法有據(jù)。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戀愛時間長達7年之久,且訂婚前雙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產生開支,現(xiàn)原告小剛因被告小美被確診為慢性腎衰竭而單方解除婚約,小美并無過錯,且目前小美急需腎臟移植手術,需支付高額醫(yī)療費。雖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存在法定的扶助義務,但根據(jù)雙方的感情基礎、戀愛時間,小剛應當在經濟上對小美的治療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的時長、女方患病情況等因素,法院判決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還彩禮禮金200 000元的45%即9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接受判決結果,被告當場按判決結果退還小剛彩禮金90000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從法的角度而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應當退還彩禮;從理的角度而言,小剛因小美患病要求退婚,按照風俗不應當要求女方家全部退還彩禮,但20萬的彩禮對一個農村家庭而言是一筆巨款,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全部積蓄;從情的角度而言,原告小剛與被告小美從大學開始相戀,有長達七年的感情基礎和同居生活的事實,小美患病并非其自身過錯所致,小剛在小美最需要陪伴的時候選擇離開應當要在經濟上予以補償。本案法官通過調判結合的方法,充分向雙方當事人釋明道理、法理、情理,妥善化解了這起糾紛,案結事了。
彩禮是一種傳統(tǒng)的婚俗,合理的彩禮是一種儀式,有利于情感表達,但切忌將婚姻變?yōu)閿控數(shù)囊环N方式,彩禮給付要以自愿為原則,要結合自身家庭經濟情況量力而為,不要讓高價彩禮成為日后生活的負擔,應當樹立正確彩禮價值觀,讓彩禮歸于“禮”,讓婚姻歸于“愛”。
來源丨瀟湘晨報綜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記者丨於廣強
以上文章轉載自互聯(lián)網,版權歸原創(chuàng)者所有。如有來源標注錯誤或者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