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提煉出“地溝油”再次加工給顧客食用,一年多,賣出13101鍋。9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典型案例。
2021年7月,被告人楊某民在攀枝花市東區(qū)開辦某火鍋店,聘請被告人劉某剛作為該店的店長兼廚師長,負責日常經營。為節(jié)約成本獲取非法利益,楊某民安排劉某剛回收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經再次加工給顧客食用,兩人約定楊某民除支付劉某剛工資外,另行分給劉某剛火鍋店純利潤的5%提成。
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劉某剛按照楊某民的安排讓店員夜某全、李某華等人回收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后經再次加工給顧客食用。經四川圣源會計事務所鑒定,火鍋店銷售上述方法加工的火鍋鍋底13101鍋,鍋底銷售金額為人民幣430543.46元。
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被告人劉某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楊某民、劉某剛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被告人楊某民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5271.7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法院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公益損害民事賠償金人民幣645815.19元;判決楊某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通過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宣判后,楊某民、劉某剛分別提出上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楊某民、劉某剛作為餐飲行業(yè)從業(yè)者,理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但二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罔顧消費者健康安全,實施本案所述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嚴懲。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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