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集團全國會議上,不滿領導決策提出異議,隨后和領導發(fā)生了言語沖突。
員工因不滿領導決策提出異議,隨后和領導發(fā)生言語沖突,圖為被指責示意圖
公司以員工行為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員工不服,認為是領導先出言不遜,自己才言語反擊。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法院會怎么判?
事件回顧
楊某于2008年1月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雙方于2011年2月25日簽訂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楊某擔任總務部主任。
公司《員工手冊》第一章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觸犯天條,予以辭退處罰: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第六章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違紀事件之一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金;若造成公司經(jīng)濟損失的,員工應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fā)生辱罵、打架、斗毆(打架、斗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楊某對此予以簽字確認。
2020年3月4日,集團全國校區(qū)管理人員會議上,公司CEO王某與楊某發(fā)生言語沖突,技術人員立即將楊某移除。
會議錄音內容如下
王某(公司CEO):OK,你們還有什么問題沒有?因為好多人問這個結構,所以我趕快開個會給大家通報一下,別影響大家做那個內容。
楊某:我有點問題噢。
王某:嗯,你說。
楊某:我手機看不太清楚,發(fā)的什么新的組織結構。我聽你口頭講,說是行政中心,總務部是放哪了?那么現(xiàn)在的現(xiàn)狀是,總務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面?我沒有搞明白,那咱們現(xiàn)在的直屬領導是誰?
王某:直屬領導是行政中心的高級總監(jiān),我剛任命的是崔某。
楊某:噢,那我們這樣的會議就是通報一下,是嗎?
王某:我任命總監(jiān)難道不是通報嗎?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征求意見?
楊某: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王某: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楊某:那你就這么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王某:你這么說話本身就是他X的有病(此處為加重語氣)。
楊某:你XX你XX,你還罵人,你個XX的。
王某:你有這么跟上級領導說話的嗎?你懂不懂規(guī)矩?
劉某(技術人員):我已經(jīng)把他移除了。
一女同事:這什么素質啊,有病吧這人,XX,XX,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
王某: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容為:“楊某:因你嚴重違紀,違反公司相關規(guī)定,公司決定2020年3月9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認為:
■楊某在集團全國管理會議中辱罵CEO王某,進行人身攻擊;
■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jīng)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工作。
綜上,楊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楊某與領導互罵后被公司開除,圖為漫畫示意圖
楊某辯稱,公司會議時,因部門架構調整對自己不利,自己只是進行合理詢問,但未得到合理答復,是CEO王某先進行挑釁和辱罵,自己才做出了語言的應激反應。
之后,楊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楊某與公司均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僅處理員工不處理領導有失公平
公司系違法解除,賠84萬
一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公司主張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jīng)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工作。但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上述情形,根據(jù)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經(jīng)會議錄音核對顯示,就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楊某個人職務調整,CEO王某與楊某發(fā)生爭議,王某首先出言不遜,之后楊某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回擊,鑒于此次事件屬于因各方情緒激動引發(fā)的偶發(fā)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語失當之情形,均存在一定過錯,故在公司未對王某等人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針對楊某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經(jīng)核算,楊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公司僅處理員工不處理領導有失公平,圖為法槌(資料圖)
二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的情形,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公司主張楊某在會議中辱罵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但一方面,該事件系由公司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即單方對楊某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fā),過錯在公司一方。另一方面,錄音顯示,系公司CEO王某謾罵在先,之后楊某才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楊某做出處理,顯然,某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作中出現(xiàn)摩擦在所難免,但不管是管理者還是勞動者,都應持冷靜客觀的態(tài)度處理,有話好好說,凡事好商量。
通過積極的態(tài)度和恰當?shù)姆椒▉砘饷,才能建立更良好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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