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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自燃致“陽臺舍身救妻”夫妻雙亡,家屬報案追責,律師:面臨舉證難索賠難
來源:紅星新聞 網易號 點擊數:1334次 更新時間:2022/4/24 10:36:09

▲男子火災中陽臺舍身救妻,消防前去救援時的視頻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王震華 藍婧

編輯|潘莉

2022年3月13日,南京雨花臺區(qū)一出租屋突發(fā)火災,夫妻受困陽臺被救后,雙雙傷重不治,在安徽老家留下三個年幼兒女。為救治傷者,公眾募款120多萬元。

火災發(fā)生近一月后,當地消防部門公布事故調查結果,認定起火原因為家中鋰電瓶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自燃引發(fā)失火。目前死者家屬已分別向當地相關部門報案,希望查明電瓶來源并追責相關廠家。

然而紅星新聞梳理此類案件發(fā)現,受害者在后期追責維權方面往往面臨舉證難,成功率低的困境。


▲火災事故認定書

火災原因:

初步確定由電瓶故障引發(fā)

4月21日,陳超產和妻子王雨雪的遺體在殯儀館火化。此前一天,已經滯留南京月余的家人再次來到火災發(fā)生現場。

死者陳超產的哥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排除人為縱火后,家人一直在關注火災起火原因,消防初步確定系電瓶故障引發(fā)火災后,家人在事發(fā)小區(qū)找到了陳超產生前收廢舊家電所用的電瓶車,記錄下了車內所用鋰電瓶的型號、規(guī)格和廠家信息。

監(jiān)控視頻顯示,火災發(fā)生前一天,陳超產曾拎著一個鋰電瓶上電梯回家。消防部門調查后認為,陳超產所拎電瓶雖然和停放在小區(qū)內的電瓶車所用鋰電瓶“疑似”,但無法確定就是同款電瓶。同時,陳超產以收購廢舊家電為業(yè),家中還放有其他電瓶,不能確定起火電瓶即為其電瓶車所用電瓶。

▲火災現場。鋰電瓶沒有充電情況下自燃引發(fā)火災

此前,為了向家屬釋疑,事故調查過程中,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消防大隊曾兩次向家屬開放勘驗現場。陳超產哥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現場看到,過火后的出租屋內仍留有兩組鉛酸電瓶。

家人曾寄希望于從焚燒后的電瓶上能夠找到相關型號規(guī)格的產品信息,消防部門現場勘驗后發(fā)現,由于電瓶被焚毀后只剩下金屬外殼,沒有留下任何信息。

為了查找電瓶的來源,家人曾向多名跟陳超產熟識,在當地從事廢舊家電回收的親戚和同鄉(xiāng)詢問,均無人留意到陳超產生前所用電瓶車是否有兩塊備用電池。無法確定電瓶的來源。

因為陳超產生前所租房屋只有10多平米,且為合租房中的一間,陳超產將收購來的廢舊電瓶和日常使用的電瓶置于室內。家人認為雖然陳超產缺少安全意識,但電瓶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自燃,是電瓶的質量問題導致悲劇發(fā)生。

▲陳超產生前收廢舊家電所用的電動三輪車

市場監(jiān)管部門:

需提供自燃電瓶生產廠家等相關信息

當天陪同家屬一起前往火災現場的,還有江蘇加達加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澤華;馂陌l(fā)生4天后,陳超產的家人從安徽農村來到南京后,因不知如何處理后續(xù)事宜,決定向律師事務所求助。出于同情,石澤華成為該案的代理律師,為家屬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在律師的陪同下,4月8日,陳超產的家人向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西善橋派出所報案。石澤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天陳超產家人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報的案。目前警方尚未就是否立案作出書面答復。

▲死者父親和哥哥向警方報案要求追責電瓶生產廠家

4月14日,就起火鋰電池可能存在質量問題和產品缺陷,陳超產家人又向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書面投訴舉報,請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起火鋰電池進行質量鑒定,并會同相關部門追查該鋰電池的生產廠家和銷售者。

4月20日,陳超產哥哥收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來的一份“提供材料通知書”。

通知書稱,為核實相關情況做進一步調查處理,要求舉報人提交相關材料,包括投訴舉報書中所述電瓶(鋰電池)的購買票據以及銷售者、生產者的相關信息。同時要求在收到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無法完成的可申請延期。

收到通知后,陳超產家人一籌莫展。原本他們寄希望相關部門能夠介入調查電瓶的來源并能追責廠家,為死去的親人“討回公道”!艾F在我們不知道該怎么辦?”

按照安徽老家當地風俗,死者尸骨火化后,要在7天內入土,陳超產哥哥決定先返回老家將弟弟安葬后,再商議是否繼續(xù)提出追責。

援助律師:

受害者家屬面臨舉證難索賠難困境

最初答應提供公益法律援助時,律師石澤華是出于對陳超產一家人遭遇的同情;馂脑虼_定后,石澤華認為悲劇的根源在于電瓶故障上,并希望能夠幫助他們真正追責到責任方。但真正試圖去追責時,石澤華發(fā)現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

根據《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火災事故調查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其主要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火災現場。鋰電瓶沒有充電情況下自燃引發(fā)火災

在電瓶故障引發(fā)的火災中,大部分火災直接將電池燒毀,相關產品信息缺失,即使存在殘骸也難以對電池進行質量鑒定。這種情況下,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的認定,可能主要停留在原因的調查上,難以對后續(xù)產品質量追責提供有效的幫助。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只有尋求其他途徑。比如要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明引發(fā)火災的鋰電池是否有質量問題,是否存在產品缺陷和安全隱患等。

但現行法規(guī)要求投訴人提供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等信息,因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處理投訴的機關為被投訴人的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但由于部分火災已經造成電瓶車或者電池的購買人死亡,電瓶車或者電池被全部燒毀或者部分損毀而無法判斷電池來源時,受害人家屬無法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據,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就無法立案處理。

而如果向公安部門報案的話,可能面臨刑事偵查難,警方不予立案的問題。

石澤華分析,大部分此類火災是由于電瓶老化、電池已經損壞后仍在使用等情形導致,本身是否涉及犯罪存疑,并非一遇電池引發(fā)起火就構成刑事犯罪,故對每起案件投入大量警力偵查并不現實,但不投入警力偵查又往往無法判斷是否涉嫌犯罪。在他看來,這類問題在索賠追責案件中目前比較突出。

在石澤華看來,如果沒有相關機構的介入,僅僅依靠陳超產家人私力舉證會困難重重,更不用說成功追責,完成索賠。

以某廠家生產的電池為例,涉及電池爆炸引發(fā)火災的案件有16起,其中產品責任糾紛案件8件,財產損害糾紛案件6件,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件2起 。在這些案件中,有超過一半案件最終對電池廠家維權沒有成功。主要原因是法院判決受害者無法完成舉證或者舉證不能。

其中一起案件,火災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受害者家屬將該電池生產商告上法庭,但因現場有多家廠商的電池,受害者家屬無法舉證證明系具體是哪家電池爆炸,法院最終判決各生產廠家均無需賠償。

▲陳超產夫婦生前一家五口合影

悲劇頻發(fā)背后:

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技術標準滯后

4月5日,在與陳超產家人就火災調查結果進行溝通時,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消防救援大隊工作人員透露,事故調查過程中,針對鋰電池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發(fā)生自燃的情況,調查人員曾請教電池專家,電池專家明確表示,如果是鉛酸電池,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很難自爆,而鋰電池在沒有充電的情況下也可能會出問題。

武漢市青山區(qū)消防救援大隊一工作人員介紹,由于自身結構及化學體系不穩(wěn)定等因素,鋰電池一旦發(fā)生碰撞、擠壓、過充、短路等情況,容易引發(fā)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同時,鋰電池既是可燃物、又是引火源,一旦在室內故障自燃,火災蔓延極其迅速,極易導致人員被困傷亡的情況發(fā)生。

相關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21年末,中國電動車社會保有量約3億輛,且每年新增3000多萬輛。電動自行車新國標GB 17761-2018實施以后,鋰電池在電動自行車上應用日益廣泛,占比已超過所用電池總量的30%。由鋰電池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的安全事故也日漸增多。

《中國應急管理》去年發(fā)表文章稱:目前,市場上新能源汽車以三元鋰電池和磷酸鐵鋰電池使用最為廣泛。據統(tǒng)計,歷年電動車鋰離子電池火災事故中,68%由于內部或者外部短路造成,15%由于充放電造成,7%由于設備意外啟動造成,10%為其他原因造成。從起火原因看,電氣故障和自燃是造成電動車火災的主要原因,而過充、電池單體故障、電氣線路短路是導致火災的根本原因。

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政協(xié)委員高亞光提出,應盡快出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強制性標準。

高亞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通過對行業(yè)的摸底調查和綜合分析發(fā)現,電池改裝和使用劣質鋰電是電動自行車火災的主要因素。目前,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產品種類和生產廠家較多,缺少規(guī)范管理,存在安全隱患。

她介紹,現行有效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標準主要有2部,均為推薦性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guī)定,對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而非必須執(zhí)行,導致現階段市場上特別是電商平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產品對于現行標準的執(zhí)行度較低,部分無標、質量低劣的產品隱藏于市場和電商領域。

紅星新聞記者搜索發(fā)現,上述涉及電池爆炸引發(fā)火災案件16起的某知名電動車三輪車電池生產廠家,曾系推薦性國家標準標準號:GB/T 36972-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起草單位之一。根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2年2月18發(fā)布的信息,將對《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要求》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該單位為新國標起草單位之一。

針對電瓶起火引發(fā)的火災中,電瓶往往被燒毀導致無法溯源廠商的現象,石澤華律師建議,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中,應要求生產企業(yè)在電池內部或者外部放置難以被大火燒壞的金屬識別牌,金屬牌上按一定規(guī)則標注生產廠家、生產型號、生產日期,這樣即使在電池大部分燒毀時,仍可通過識別牌找到生產廠家和經銷商!邦愃朴陲w機上的黑匣子,可以方便溯源追責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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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中男子陽臺舍身救妻背后:奪命的電瓶,和那群收廢品的異鄉(xiāng)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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