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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偷走兩個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輕了?專家解讀量刑依據(jù)→
來源:光明網 搜狐 點擊數(shù):733次 更新時間:2023/10/15 11:04:05

原標題:“人販子”偷走兩個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輕了?專家解讀量刑依據(jù)→

10月13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孫卓、符建濤被拐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飛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吳兆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判令吳飛龍分別賠償兩個被害人家庭損失42萬元。

對這一判決結果,孫卓的父親孫海洋和符建濤的母親彭女士,均表示對判決存在很大的異議,正在整理材料,準備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而“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量刑上的差異再次引發(fā)社會廣泛討論。

孫海洋:這個判決

和我預想的相差很大

孫海洋說:“吳兆光,窩藏罪,兩年,馬上要出去了。吳飛龍,五年,馬上要出去了!

10月13日下午,走出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的孫海洋情緒有些激動,“偷走兩個孩子十四年,只判五年!睂O海洋難以接受,而42萬元賠償額與他索賠的580萬元相差甚遠。

孫海洋在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么多年我找孩子的廣告費和印刷費都已經不止42萬元了,這個判決和我預想的相差很大,我會堅持去檢察院抗訴!狈碀哪赣H彭女士也表示,對于這次的判決非常不滿意,“內心十分難以接受”。

據(jù)一審判決書顯示,南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區(qū)分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并獲得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兩個孩子的養(yǎng)父母等人的證言均證實其事先未委托吳某龍找孩子,也沒有因收養(yǎng)孩子給過吳某龍好處,上述證人證言與吳某龍的相關供述能相互印證;同時,經公安機關提取二被告人及相關證人的手機數(shù)據(jù)并經司法鑒定,亦未發(fā)現(xiàn)有買賣兒童的內容。在案證據(jù)均無法證明吳某龍有出賣兒童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公訴機關指控拐騙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對此,孫海洋代理律師、國標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克楓表示,我們提出代理的意見是,認為構成拐賣兒童罪。他說,通過至少拐了兩個幾歲的小孩子來看,在不是自己養(yǎng)的情況下,必然是為了利益。自己養(yǎng)還是別人養(yǎng)是有本質區(qū)別的,即便不是金錢利益,也是其他人情利益。

法院查明的事實,對于孫海洋來講是十四年的尋子經歷,每次出門尋找,沒有找到,不敢回家,害怕面對家人失望,甚至絕望的眼神。

孫海洋說:“我一個做包子的,我在店里做包子,沒招他沒惹他,他就把我的孩子偷走了,造成我這么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差一點讓我家破人亡了。”

14日上午,央廣網記者嘗試聯(lián)系深圳南山區(qū)法院法官及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qū)人民檢察院了解相關情況,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

量刑差異引發(fā)熱議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是什么?為何量刑上的差異這么大?前者最高刑是五年,后者起刑點是五年。

中國慈善聯(lián)合會法律顧問、副監(jiān)事長、中國政法大學法碩學院兼職教授張凌霄分析:“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量刑上具有較大差別。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嚴重情節(jié)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今年4月,此案開庭審理時,多位旁聽人員都用“狡猾”來形容被告人吳飛龍的作案過程。但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jù)是吳飛龍是否與孫卓和符建濤的兩個所謂的“養(yǎng)家”有“交易”。

張凌霄分析:“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最大的區(qū)別是拐騙兒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yǎng)、使喚等目的;而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兒童牟利。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賣被拐兒童的目的,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由于拐騙兒童罪不存在將兒童再次出賣牟利的情節(jié),被認為主觀惡意較輕,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下,最高只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孫卓的案子中,由于時間久遠,根據(jù)現(xiàn)階段的調查,警方及檢察機關沒有查詢到犯罪嫌疑人吳某龍存在出賣兒童牟利的行為,在證據(jù)不足時,根據(jù)‘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只能認定為拐騙!

專家:抑制犯罪的最好辦法

是加大犯罪成本

據(jù)了解,今年4月中旬,姚克楓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建議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

姚律師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沒有確鑿證據(jù)證明被拐兒童被“出賣”的案件均會以拐騙兒童罪論處。犯罪分子在拐騙兒童后沒有自己進行撫養(yǎng)而是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yǎng),聲稱自己并未從中收取費用,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此種情形下,若警方沒有查到切實的交易證據(jù),就只能用拐騙兒童罪來定罪處罰。

北京工業(yè)大學原法律系主任、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顧問,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張荊教授對央廣網記者表示,這個案件的關鍵點是“拐騙”與“拐賣”的區(qū)別。抑制犯罪的最好辦法是加大犯罪成本,如果罪犯覺得獲利很多,而受到懲罰的成本要低得多,那會使犯罪進一步增加。具體到這個案件,可以加大賠償金的額度,甚至可以讓犯罪者拿出后半生收入來賠償被害者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孫海洋說:“我們呼吁買賣(兒童)同罪,沒有買,就沒有人販子,就沒有傷害。我們呼吁,拐騙、拐賣兒童給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模一樣的,應該統(tǒng)一量刑。我們會一直這樣呼喊,直到刑法修改,買賣(兒童)同罪,拐騙拐賣(兒童)統(tǒng)一量刑!

綜合央廣網法治頻道、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等

記者:佟威 孫瑩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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