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安部會同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印發(fā)了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
關聯(lián)違法犯罪聯(lián)合懲戒辦法》
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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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等6個方面內容。
懲戒對象
● 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lián)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 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3張(個)或3次或向3個對象以上;提供實名核驗幫助3張(個)或3次或向3個對象以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賬號的單位和個人。
● 懲戒對象為單位的,可以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懲戒。
懲戒措施
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
● 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xié)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
● 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yè)務,支付賬戶余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除外。
● 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電信網絡懲戒措施——
● 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戶等業(yè)務。
● 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注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lián)網賬號功能及業(yè)務。
● 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lián)網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序的分發(fā)、上架等業(yè)務。
● 在懲戒期內,懲戒對象在收到公安機關懲戒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可申請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
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落實——
● 將有關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
● 將有關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分級懲戒
《懲戒辦法》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
● 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
● 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lián)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
《懲戒辦法》在綜合運用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了被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新聞大連(微信號:dltv8811)編輯制作
資料:新聞聯(lián)播
編輯:沐沐
美編:海健
校對:華錚
主編:呂彬
監(jiān)制:穆軍 高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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