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遼寧省公安廳發(fā)布
《關于收繳管制刀具依法嚴厲打擊涉管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其中明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內,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管制刀具的,依法減輕或不予處罰;逾期不上繳管制刀具而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全文如下↓↓
關于收繳管制刀具依法嚴厲打擊涉管制刀具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全省公安機關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進一步強化管制刀具管控,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廣泛動員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管制刀具違法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管制刀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確保中國共產(chǎn)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順利召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等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攜帶、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 ,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開刃的武術、工藝禮品刀具。
三、非法制造、銷售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機關一律予以取締,沒收其刀具,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四、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業(yè)單位和持有匕首的專業(yè)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yè)人員,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內,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管制刀具的,依法減輕或不予處罰;逾期不上繳管制刀具而被查獲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七、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管制刀具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使用管制刀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遼寧省公安廳
2022年8月1日
大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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