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學生酒后與朋友發(fā)生性關系被告強奸:一審判四年,二審發(fā)回重審)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發(fā)刑事裁定書。
2020年7月的一個晚上,陜西一所高校的男生強某與其朋友白某喝完酒后,一起到了白某朋友的家中繼續(xù)喝酒,隨后強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第二天,白某報案稱遭到了強某的強奸。
2021年1月4日,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強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隨后,強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1年9月,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刑事裁定書,稱本案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發(fā)回重審。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強某辯護律師周兆成處獲悉,2023年4月25日,該案件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法院磚窯灣刑事審判庭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強某到底有沒有違背女性的意愿實施強奸行為,庭審結果將擇期宣判。
強某家屬表示,事發(fā)后強某家屬曾獲得白某的一份諒解書。但周兆成律師表示,一審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諒解。
事發(fā)經(jīng)過:
女方報警稱醉酒后被強奸
大二男生被判四年提起上訴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強某先是與白某相約一起在一家烤肉店吃飯,飯后到一家酒吧與強某朋友一起喝酒。喝酒期間,白某稱其朋友李某在另一家酒吧工作,想去那家酒吧喝酒。當日23時許,三人一同到達該酒吧喝酒,后強某朋友有事離開,強某與白某繼續(xù)喝酒。
2020年7月18日2時,二人喝完酒準備離開時,李某讓強某將白某送至其在南塞砭的家中,后強某乘出租車將白某送往李某家中。二人到李某家后,強某又與白某喝酒,雙方聊天直至當日凌晨5時左右。后白某讓強某離開,強某稱其天亮后就走,隨后白某醉酒昏睡,強某在白某醉酒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強行發(fā)生性關系。
判決書顯示,當日20時左右,白某報警稱被其朋友強某強奸。7月24日,強某被警方抓獲。
據(jù)白某陳述,其當晚和強某在李某家中喝了酒,喝了幾口就坐到床上玩手機,過了一會問強某“你什么時候走呀”,強某說他等到天亮就走,后白某聯(lián)系了李某讓她快點回來,接著繼續(xù)玩手機,不一會就睡著了,其他的事情都不了解。2020年7月18日11時許,白某睡醒后意識到自己被人強奸,后報警。
判決書顯示,白某朋友李某提供證言稱,事發(fā)當天3時許,強某曾在微信上給其發(fā)信息稱白某喝醉了,并希望李某幫他在白某面前說說好話,說他想和白某談對象,還讓李某遲點回來,或者住外邊,他給李某發(fā)錢。
李某在證言中還提到,她當時認為強某是為和白某獨處促進感情,于是當晚并沒有回家,回家后才聽白某稱“好像被強某強奸了”。過了幾天,白某給她發(fā)了割手腕的照片,見面后她發(fā)現(xiàn)白某躺在地上,手腕被割了很多刀,地上都是血,她將其送到了醫(yī)院就診。
此外,判決書還顯示,強某所在學校證明強某系延安某學院大二學生,在校表現(xiàn)良好,成績優(yōu)異,此前無違法犯罪行為。
2021年1月4日,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強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昏迷之機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強某當庭拒不認罪,但在案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其所犯罪行的事實。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強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建議在量刑時減輕處罰的意見,因該情節(jié)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強某有期徒刑四年。強某不服判決,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男方是否違背女性意愿?
女方曾出具諒解書一審后撤回
2021年9月,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一份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法院的刑事判決,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發(fā)刑事裁定書。
2023年4月25日,該案件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法院磚窯灣刑事審判庭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系發(fā)回重審后的第二次開庭。
強某辯護律師周兆成表示,本次庭審中公訴人和辯護人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強某到底有沒有違背女性的意愿來實施強奸行為。周兆成稱,此次庭審中,公訴人堅持此前觀點,認為強某在白某醉酒昏睡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將其強奸。而其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雙方并不存在違背女性意愿的強奸行為”。
周兆成表示強某仍處于羈押狀態(tài),其始終堅持自己存在過錯,但并不認為自己犯罪。
強某家屬稱,事發(fā)后曾積極向被害人白某道歉,尋求諒解。在2020年8月,白某曾出具一份諒解書,諒解書中稱:“現(xiàn)強某的家屬主動向我道歉,并為我支付了一部分醫(yī)藥費,我本人愿意對強某的犯罪行為諒解,為此請求司法機關減輕對強某的處罰!
對此,周兆成律師稱,按照公安機關后面補充偵查提供的筆錄,一審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諒解。
白某曾經(jīng)出具的諒解書。受訪者供圖
據(jù)悉,本案重審并未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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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舉報強奸5次后獲刑15年 女方3次作無罪證言又推翻
3月28日,朋友談論起孩子們的考研進展,54歲的許。ɑ┙硬簧显。30年前的那場官司之后,他的人生岔出去了很遠。
1993年,24歲的許健被匿名信檢舉5次強奸女青年蘇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審中,許健稱與蘇云是戀愛關系,發(fā)生關系很多次,不存在強奸;法院認為,5次強奸行為有許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蘇云陳述及7名證人證言證實,許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許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發(fā),蘇云并未報過案,還兩次寫下書面證言否認強奸;服刑期間,蘇云在他們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監(jiān),當面聲稱是“在警方嚇唬下作的陳述”。
3月28日,蘇云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她確實沒有報警控告過許健,但判決書中的強奸事件屬實,她的“無罪證言”是在許健家人騷擾下作出的!跋嚓P情況已書面寫給法院了,你們?nèi)フ曳ㄔ汉藢。我不想再參與這事!
匿名信由何而來?蘇云前后的說法為何完全相反?7名證人為何知道強奸的細節(jié)?28日,記者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要請示領導后回復。截至發(fā)稿時,記者尚未接到回復。
射陽縣法院
男子被匿名檢舉5次強奸同一人
當庭稱被民警毆打逼迫認罪
1992年,許健還是江蘇鹽城市射陽縣的一名工人。當時,歌舞廳、錄像廳在縣城流行,許健經(jīng)常和朋友騎著單車出入這些地方。經(jīng)朋友介紹,許健認識了女工蘇云。
許健稱,當時和幾個朋友總在一起玩,其中有幾對情侶,他和蘇云是一對。1993年夏天,兩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兩三個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縣刑警大隊關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審訊我的時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說我強奸了蘇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強奸了5次。”許健稱,審訊過程中“他遭受了毆打”。
1994年10月,經(jīng)歷過收容審查、刑事拘留、監(jiān)視居住、撤銷監(jiān)視居住、逮捕、公訴等程序后,許健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指控許健在1年時間內(nèi),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及毀壞名譽、找麻煩相要挾的方式,在工廠宿舍、私人住宅、河邊船上等5個場所,對蘇云奸淫5次。許健當庭提出異議,稱兩人是戀愛關系,曾多次發(fā)生性行為,不是強奸。
“案發(fā)地”已成為私人住房
公訴機關認為,案件證據(jù)確實,被告人在庭審中雖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在公安機關偵查時供認了犯罪事實,且與被害人陳述吻合,并得到了證人證言材料證實。
射陽縣法院認為,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7名證人證言,構成強奸罪。
許健提供的庭審筆錄顯示,法官詢問了兩人在某幾個地點發(fā)生關系的過程。許健提到,其中一次是與朋友們一起玩耍后,他和蘇云在里間房屋發(fā)生關系,當時朋友們在外間。
法官對此細節(jié)追問“你在公安、檢察院調(diào)查期間怎么說的”,許健回復說,“公安按蘇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認強奸,檢察院調(diào)查沒有細問!
“受害人”10年3次證言否認強奸
稱是被對方家屬騷擾無奈作證
在被逮捕4天后,蘇云為許健的母親手寫了一份證言。證言稱:“因為良心不安,特向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去年,派出所兩位民警去我家,帶我到派出所調(diào)查,楊某(民警)說別人已經(jīng)把這(強奸事件)寫好交出來了,你不說我們也知道,再說許健都承認了。我當時很害怕,長這么大從未進過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F(xiàn)在聽說許健被抓被定為強奸犯,我很不安,過意不去,我要把實情告訴你們。事實上許健沒有強奸過我,以前我們戀愛過,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認是一時沖動,經(jīng)不起威嚇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別人。請有關部門調(diào)查核實,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證,我上次說的不是事實!
許健稱,這份證言被母親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審中出現(xiàn)。
“受害人”1994年6月寫的證言(受訪者供圖)
2003年,許健服刑8年后,蘇云在他們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許健家再次手寫一份證言。證言稱:“我和許健是談戀愛的,根本不存在強奸,這(強奸)是別人反映(舉報)的。判決書中的朱某某等(7名證人)我都不認識。1999年檢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檢察院,問我許健是否強奸我,我說是談戀愛,她說‘不能瞎說,公安局已經(jīng)把材料交到檢察院了’。我當時很害怕,所以又說是強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單位找我,又問許健的事,當時我們領導在,我想告訴他們我和許健是談戀愛,我怕領導說我,(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問題,我再一次說他強奸我的。”
寫完這次證言之后,蘇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監(jiān)獄探望許健,當面向許健做了口頭說明:她并未報警控告過許健強奸,她是迫于壓力作了強奸的陳述。
3月28日,封面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蘇云,她表示這兩次證言以及探監(jiān)時的所說,都是因為受到許健的家人騷擾!八龐寢尩轿覇挝徽椅音[,我當時年紀小,很害怕。我確實沒有報警控告她,也不認識那7個證人,但他判決書中的5次強奸是真的。他出獄后威脅、勒索我,我都錄音留證據(jù)了。”
蘇云表示,這些證據(jù)她不便提供給媒體,但法院找她了解情況的時候,她已寫了書面材料交給法院。“你們可以找法院核實,我不想再參與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寫的證言(受訪者供圖)
4名證人證言稱“無強迫行為”
江蘇省高院20年前曾駁回申訴
對于蘇云的說法,許健表示不認可!2006年我減刑兩年后出獄,蘇云添加了我微信說要幫我申訴,還讓他愛人送來2萬元錢。后來她在當?shù)氐纳庠阶鲈酱,可能考慮到翻案會得罪當?shù)睾芏嗳耍盐依诹。但是威脅、勒索的事從來沒有,如果有,我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許健稱,他從服刑開始一直在申訴,筆記本上寫滿了摘抄的各種法律條文,以及每一次申訴的時間。他的母親則拿著各種材料向江蘇省高院遞交、申訴。
判決書截圖(受訪者供圖)
2000年,江蘇省高院駁回了許健母親的申訴,稱對案件復核證實原判決正確,蘇云多次否認與許健有戀愛關系,其被強奸后的悲憤表現(xiàn)和許健攔截蘇云、到蘇云單位鬧事等情節(jié),均有多名證人證實,申訴理由與事實不符。
2019年,許健找到當年經(jīng)常一起玩耍的4人,請他們各自寫下了證言。在這些證言中,4人各自介紹了與判決書中強奸案相關的活動、聚餐、住宿過程,稱蘇云自愿應邀加入活動,許健對蘇云無強迫行為,未發(fā)現(xiàn)許健有不法行為。
記者向其中的徐某核實情況,徐某稱許健被捕后蘇云經(jīng)?奁,邀請她一起去許健家手寫了證言,之后又喊她一起去探監(jiān)。“探監(jiān)的時候我遠遠站在后邊,她進去就在哭,具體說的內(nèi)容我不清楚。她多次跟我說,不是她告的,是刑警大隊找她,嚇唬她,她才那樣說的。”
許健認為,如果是強奸事件,受害人一年時間內(nèi)在不同地方被強奸5次,且其中兩次有其他人員在外間屋內(nèi),受害人沒有呼救,前后一年多時間沒有報警,邏輯上講不通!安⑶野缸邮悄涿e報的,蘇云也說她沒有檢舉過,5次強奸有7個證人。匿名信是誰寫的,這些證人又是誰,他們怎么知道的細節(jié)?”
許健稱,2022年他曾聘請律師到射陽縣法院調(diào)取卷宗但未被允許!拔业暮⒆玉R上進入高中了,如果我還是個強奸犯,他未來考大學、找工作可能都會受影響。我希望早日把案子中的疑問搞清楚!
3月28日,封面新聞記者向射陽縣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要請示領導后回復。截至發(fā)稿時,記者尚未接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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