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半夜從農戶家偷走21只雞,61歲男子獲刑!江西吉安縣法院判了
半夜偷走21只雞,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100元。近日,江西吉安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因為“嘴饞”而致獲刑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15日凌晨2時許,61歲的金某駕駛面包車來到吉安縣某村,將村民王某家的3只土雞偷走。經估價,3只土雞價值270元。
2023年5月22日凌晨3時許,金某駕駛面包車來到吉安縣某村,先后將7戶農家的19只土雞偷走。金某駕車載著贓物途徑吉安縣某鎮(zhèn)時,被民警截獲,民警當場從車內扣押了19只土雞和編織袋、扁擔等作案工具。
經現場稱重,19只土雞共93.5斤。經估價,19只土雞價值2805元。案發(fā)后,被查獲的19只被盜土雞已發(fā)還被害人,并退賠被害人王某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吉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又有退贓情節(jié),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1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說法
江西省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zhí)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guī)定》:
江西省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5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盜竊罪)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來源:吉安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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