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2年多的牢獄后,職業(yè)打假人竇先生(化名)終于無罪釋放了。2月3日,他告訴上游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再審仍判有罪,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的情況下,我將向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竇先生因舉報日本核輻射區(qū)食品獲賠后被判敲詐勒索,圖為打假示意圖
一審法院判6年,再審改判2年9個月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無罪
現年33歲的竇先生是廣西南寧人。2月3日,他告訴記者:"我是一名職業(yè)打假人。2019年11月,東莞警方的人來家里找我,說帶我去公安局配合調查。沒想到我獲得賠償后,因敲詐勒索罪被判刑,更沒想到,一審判我6年有期徒刑,再審改判為2年9個月。"
竇先生向記者出示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9刑終143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竇先生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羈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逮捕。2020年11月16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竇先生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竇先生提出上訴,2021年11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2022年9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竇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竇先生不服判決再次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竇某某的部分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駁回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撤銷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竇某某無罪。"
圖為涉案商品之一的巧克力圖片 圖/受訪者供圖
二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從5方面評析
當事人:將向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合在案證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析認為:
首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guī)定并未明確將食品藥品領域的職業(yè)打假或知假買假行為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
第二,案涉商家確實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根據在案證據和食藥監(jiān)部門的查處情況,案涉商家所經營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且根據部分食品的外包裝特征存在來源于日本核輻射地區(qū),屬國家禁止進口食品的較大可能性。
第三,竇某某的索賠并不以其是否實際受到損害為前提,其亦具有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職業(yè)打假或知假買假行為具有謀利性和高頻性亦不代表系非法占有,根本上還是要看其謀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實和法律依據、手段是否正當、金額是否合理等綜合判斷。
第四,竇某某以單次購買小票為依據索賠,因每張小票金額不足1000元,竇某某以每張小票1000元為基礎與商家談判,具有相應依據;竇某某實際所獲得款項數額整體上亦并未超過上述標準。
第五,竇某某在購買案涉商品后,向監(jiān)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進一步申請行政復議,進而在此過程中與商家談判獲取相應款項;在購買及談判過程中,未發(fā)現竇某某采取夾帶、掉包等故意捏造商家違法或滋擾、糾纏、哄鬧等 ‘軟暴力’行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竇某某具有投訴舉報和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不應將上述行為界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恐嚇、要挾’ 。
法院二審判決,上訴人無罪 圖/受訪者供圖
對于東莞市中院的終審裁決,竇先生表示:"接下來,我將向一審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月3日下午,案涉商家之一的唐先生(化名)告訴記者:"那些案涉商品,是通過海外代購的渠道上架銷售的。"唐先生強調:"如今我們這些涉案商家都已糾正錯誤了。被蛇咬到了,怎么可能還給蛇咬?"
對于上述案件的后續(xù)發(fā)展,上游新聞記者將繼續(xù)關注。
上游新聞記者 馮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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