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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會飲酒身亡被判自擔主責:向他人敬酒26次
來源:澎湃新聞 搜狐 點擊數(shù):1179次 更新時間:2024/3/24 11:03:47

江龍/紅星新聞

年終歲尾,很多公司會舉行聚餐等團體活動。2023年1月,男子楊某在四川攀枝花市參加公司年會,在聚會中大量飲酒,后身體出現(xiàn)不適,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jīng)司法鑒定,認定楊某死亡原因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內(nèi)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家屬認為,公司未及時就醫(yī)、無人看管是導致楊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對其死亡存在過錯,于是向法院起訴索賠。

圖據(jù)圖蟲創(chuàng)意。

3月22日,紅星新聞獲悉,法院一審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擔主要責任,公司未完全盡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義務,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公司賠償24萬余元。公司不服上訴,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男子參加公司年會聚餐

大量飲酒后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

1969年出生的楊某是某公司員工。2023年1月13日,其所在公司在召開年會后組織員工到一家餐廳聚餐。期間,楊某大量飲酒。

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統(tǒng)計,楊某共向他人敬酒26次,楊某獨自飲酒3次,他人單獨向楊某敬酒4次,他人向楊某所在桌敬酒8次,楊某與他人共同飲酒(無法認定敬酒情況)8次,楊某主動加入飲酒1次。

2023年1月13日21時11分起,楊某開始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21時20分,欒某、許某扶著楊某離開餐廳。其后,在餐廳門口,封某、曹某、許某、欒某陪同楊某在路邊等待出租車,期間,楊某已癱坐在地。隨后,許某、曹某、封某先后離開,欒某留在原地陪同楊某。

當晚10時10分左右,周某給楊某來電,在欒某接聽電話并告知未打到車后,周某即準備開車來接楊某。22時30分,周某到達餐廳門口,在查看楊某狀態(tài)后致電公司曹經(jīng)理,曹經(jīng)理告知將楊某送回公司。

隨后,欒某致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詢問處置辦法,封某告知將楊某送回公司休息室。22時37分,周某駕駛轎車搭載欒某、楊某駛離。22時48分,周某、欒某、楊某到達某小區(qū)門口,在與門口保安簡短交流后進入小區(qū)。

進入小區(qū)后,欒某致電封某,封某安排了兩名保安幫忙欲將楊某送到公司休息室。兩名保安到達現(xiàn)場之后,擔心出事,欒某再次致電封某,封某要求欒某將楊某送醫(yī)。23時20分,封某通過微信向欒某轉賬1500元,并告知欒某“你在醫(yī)院看看,不夠再給我說”。

23時25分,周某駕車搭載欒某、楊某離開某小區(qū)。23時33分52秒,周某駕駛汽車搭載欒某、楊某到達某醫(yī)院。醫(yī)院急診病歷載明“患者陪伴訴,10分鐘前患者出現(xiàn)呼之不應,無自主呼吸及自主動作,面色發(fā)紺,陪伴遂將患者送入我院搶救。”2023年1月14日0時22分,楊某死亡。

同月14日凌晨,轄區(qū)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某醫(yī)院急診科有一人因搶救無效死亡。接警后,派出所立即指派民警處警,并聯(lián)系分局刑大、法醫(yī)進行現(xiàn)場勘驗。后經(jīng)分局法醫(yī)現(xiàn)場勘驗和調(diào)查走訪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2023年3月10日,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送檢(心血)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490.74mg/100ML。3月20日,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楊某死亡原因為急性乙醇中毒合并呼吸道胃內(nèi)容物吸入填塞窒息死亡。

事發(fā)后,楊某的母親龔某認為,公司并未及時送醫(yī)、無人看管是導致楊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司對楊某死亡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龔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賠償。

本人應自擔主要責任

公司承擔20%責任賠償24萬余元

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對聚餐活動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危險的預防、控制以及救助等多個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本案中,第一,某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向參與聚餐的員工提供酒水,對聚餐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醉酒情況,負有注意和警示義務,然而楊某聚餐過程中大量飲酒,某公司并未及時勸阻提醒。

第二,某公司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于醉酒員工負有照顧和救助義務,然而在楊某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后,某公司并未及時采取送醫(yī)就診等合理處置措施。

第三,根據(jù)查明事實,楊某在2023年1月13日21時11分即出現(xiàn)醉酒狀態(tài),并在離開餐廳后打車過程中一直癱坐在地,失去自控能力,某公司不僅未及時將其送醫(yī)醒酒,反而安排員工將其送回工作場所,直至2023年1月13日23時33分52秒方才送至醫(yī)院,延誤了救治時間;诖耍驹赫J定某公司未完全盡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義務,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對自身酒量、身體狀況以及過量飲酒的可能后果均應有充分的認識,但其在聚餐過程中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并加以控制,對于死亡后果,其應自擔主要責任。綜合考量某公司的前述過錯,聚餐期間楊某多為主動飲酒,無證據(jù)證明其他人存在惡意勸酒、強迫飲酒行為,本院認定某公司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綜上,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一審判決,某公司賠償龔某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合計24萬余元。駁回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024年1月16日,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近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期編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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