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本田的男子李某車輛被撞,維修期間花14700元租了一輛“寶馬”車上下班,要求負事故全責的肇事者承擔這筆費用,法院會支持嗎?湖南高院日前公布了這一判例。
男子本田車被撞,每天花300元租寶馬替代近兩月
2023年7月,王某駕駛的車輛因會車時未靠右行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碰撞。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
李某車輛受損情況(圖源:湖南高院)
由于車輛維修需要近兩個月,這期間李某以上下班不便為由,花費14700元租了輛寶馬車。法院公布的照片顯示,李某被撞的車為一輛本田車。
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認為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用。該案訴請的兩筆費用都屬于間接損失,按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桃源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此次事故王某負全部責任,王某雖然認為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但其已收到了保險公司的免責事項說明書并簽字,保險公司對其免除責任的部分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應由王某就李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撞車輛貶值損失。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只有在“少數(shù)特殊、極端的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本案中李某的車輛已購買將近一年時間,行駛里程亦超過了1萬公里,不屬于新車,不符合上述情形。對李某關于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圖為受損車輛,維修需近兩個月(圖源:湖南高院)
關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費。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jīng)營性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的,所產(chǎn)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因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維修期間給李某生活帶來不便,由此產(chǎn)生了替代性交通費用,對該筆費用的計算應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則,法院結合事故車輛本身價值大小及用車人日常出行需要等情況綜合考量,酌定由王某按照100元/天的標準計算。
最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李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費610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租高檔車代步不合理
什么是替代性交通工具?
非經(jīng)營性車輛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車主無法用車,所以導致他在日常生活中沒有車輛可以使用。這時車主可能會產(chǎn)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車或是打車等相關費用,這種就屬于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
是否所有的替代交通都可以獲得賠付?
租賃合同(圖源:湖南高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車、打車都屬于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相關司法解釋,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jīng)營性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的,所產(chǎn)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對替代性交通費用應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則。
那么如何衡量合理、必要呢?首先該筆費用產(chǎn)生的目的是日常代步需要,非經(jīng)營車輛一般是私家車,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等;其次應當合理,公共交通和打車一般認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再次是如果維修時間長,使用車輛需求高也可以選擇租車。但租賃車輛的目的是代步,租賃高檔車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極目新聞綜合湖南高院、桃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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