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荔枝新聞,李先生在某二手車行花了32萬4000元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x3汽車。
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夏瑩介紹,“當時二手車車商承諾,這輛車是只發(fā)生過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能存在摩擦,車表面做了油漆等情況!
銷售人員一再表明這輛車并不存在重大交通事故,可令李先生意外的是車子開回家沒幾天就出現了積水、異響等問題,在維修過程中,更是得到一個令他震驚的消息
“汽修廠的師傅告訴他,這輛車曾經全車都做過油漆的維修,而且梁柱、鈑金都曾更換過,然后李先生就去找當時的一個出險紀錄,發(fā)現這輛車曾經出過重大交通事故,并且是一輛推定全損的車輛了!毕默撜f。
李某某認為二手車商構成欺詐將對方告上法庭,請求返還全部車款,并按購車款的三倍97萬2000元賠償其損失。
“二手車商他主張他不知道這個情況,作為二手車商其實對于他經手的每一輛車,他都應該要去尋找這輛車之前的保險和出險記錄,所以我們推定二手車商對于這輛車的情況是明知而且知曉的。”夏瑩說,“對于二手車商隱瞞這些車輛的真實情況,對消費者構成一種欺詐的行為。”
最終法院認定了二手車商欺詐事實成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夏瑩表示,“依據這一條我們就判斷雙方二手車買賣合同無效,李先生負有返還車輛的義務,二手車車商負有返還全部車款的義務!
此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貴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終法院判決二手車商退還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瀟湘晨報綜合荔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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