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在未經現(xiàn)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轉款高額撫養(yǎng)費,現(xiàn)任妻子能否以“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前妻返還?
王強與劉菲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年1月,王強與劉菲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婚生女兒王小妮隨劉菲共同生活,雙方約定,王強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直至王小妮滿十八周歲,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費、醫(yī)療費等支出均由兩人分攤。2020年8月29日,王強與劉菲就王小妮的撫養(yǎng)費問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王小妮每月?lián)狃B(yǎng)費由原來的500元提至2500元,同時,王強需補足王小妮過去10年來的各類開支所應承擔的部分,包括保姆費、醫(yī)療費、午托費、興趣班費、補課費等,年均約5萬元。
2020年1月7日,王強與趙晶晶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3月5日兩人組建家庭;楹,趙晶晶發(fā)現(xiàn),王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不斷向前妻劉菲進行大額轉款,其中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兩人戀愛期間轉款23.12萬元,婚后至2023年4月18日又轉款72.17萬元(以上費用均不含500元以下的轉款)。
趙晶晶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議決定,自認識以來,王強便沒有固定收入,其與前妻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違背了公序良俗,這些轉款損害自身的財產合法權益。于是,趙晶晶將前妻劉菲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自王強處所獲財產并支付利息。
劉菲辯稱,其所獲轉賬中有14萬元是代王強償還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強為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兒接收管理,并未從中獲利。
王強則辯稱,希望能在自己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多支付一些撫養(yǎng)費,給女兒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晶晶的訴請主要分為兩部分:
關于王強與趙晶晶戀愛期間,王強向前妻劉菲的轉款。
趙晶晶與王強并非夫妻關系,趙晶晶通過微信向王強所轉款項,已轉變?yōu)橥鯊姷膫人財產,所以王強向前妻劉菲轉款的行為,是王強自行處分自有財產的行為,趙晶晶無權干涉。同時,在此期間王強與劉菲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趙晶晶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此協(xié)議為惡意串通形成,該協(xié)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因此,劉菲于該期間自王強處所獲的23.12萬元轉款,無需向趙晶晶返還。
關于王強與趙晶晶婚姻期間,王強向前妻劉菲的轉款。
根據法律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本案中,王強雖然與劉菲離婚,但王強對王小妮具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王強與趙晶晶現(xiàn)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因此,王強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女兒的撫養(yǎng)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王強自愿提高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但未經現(xiàn)任妻子趙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劉菲轉款72.17萬元,即便該款項為女兒的撫養(yǎng)費,其金額也遠遠超出當?shù)負狃B(yǎng)費標準。劉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項的行為,侵犯趙晶晶合法權益,構成不當?shù)美w晶晶有權主張返還。
鑒于王小妮在此期間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結合劉菲、王強的收入情況及桂林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強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應支付女兒的生活費為1100元/月,教育費為100元/月。此外,劉菲并未舉證證明該期間女兒王小妮產生的醫(yī)療費,故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間,王強應支付撫養(yǎng)費3.12萬元(1200元/月×26個月),劉菲應退還69.05萬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劉菲關于其中14萬元是幫王強向他人還款的辯稱,因為沒有相關債權人出庭作證,無法核實借款的真實性,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七星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菲向原告趙晶晶返還69.05萬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訴請不予以支持。
被告劉菲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并申請了上述代償還14萬元的債權人出庭作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劉菲替王強償還了14萬元個人債務,該款從劉菲收到的總款項中扣除,故改判劉菲向趙晶晶返還55.05萬元并支付利息。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 通訊員 秦燕 李琪 李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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