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某中午出去嫖娼被抓 網絡圖
一名員工中午出去嫖娼被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他把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員工全部請求。
近日,“勞動法庫”公眾號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
蕭某(化名)系江蘇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資為16522元,其他津貼2478元。
《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蕭某簽收。蕭某在簽收單上注明:“本人確認已知曉公司員工手冊為新進人員入職須知,須詳細閱讀所有內容,并會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2023年2月26日中午,蕭某在某酒店房間內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
當月28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蕭某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0元,并在決定書送達后,送至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蕭某被拘留的事實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會委員會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工會通知函》,工會于同日回復“同意”。公司隨后向蕭某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
2023年5月,蕭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000元。
仲裁委審理認為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蕭某被行政拘留或處罰,且蕭某當庭否認受到行政處罰,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蕭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76000元 網絡圖
公司認為—— 蕭某于2023年2月27日上班時間16:30左右被派出所民警帶走,并于同月28日至次月10日期間向公司請事假。 公司了解到其受到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拘留。但因客觀原因公司無權調取行政拘留決定書,請求法院調查收集。 蕭某確實受到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拘留,依據員工手冊第4.18項規(guī)定(勞動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蕭某辯稱——
1、公司在未獲取相關部門出具的治安處罰依據、沒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明顯屬于先定罪后找證據。 2、員工手冊中關于治安處罰達到嚴重違反制度的規(guī)定,過于苛刻,對于勞動者的處罰明顯過重。未規(guī)定適用于哪些具體的治安處罰,如闖紅燈是否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未分清種類和社會危害性。該制度的設計不科學、不合理。 同時,管理制度的設計應當是為生產管理服務,“我的嫖娼行為發(fā)生在下班后,顯然與生產無關!痹撝贫炔荒芗s束員工下班后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分別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
法院判決駁回員工全部請求,圖為法槌 資料圖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蕭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解除與蕭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且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故公司無需向蕭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蕭某的辯稱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信。
蕭某的全部請求,均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駁回蕭某的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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