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校學習駕駛技能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將如何認定?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學車釀成車禍慘劇而引發(fā)的服務合同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初,劉某的父親在桂林市一家駕校咨詢相關事宜后,向該駕校支付2300元學費,為劉某報名學車。
同年8月17日18時許,駕校教練王某帶著劉某和其他3名學員一起在科目三正式路考路段練車。當時一名學員坐在駕駛位練車,教練坐在副駕駛位,劉某和其他兩名學員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帶,遭遇吳某超速駕駛車輛撞向駕校練習車右側后部,后座3名學員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后劉某經搶救無效身亡。
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駕校教練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4名學員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3年11月,劉某的父母以合同違約為由,將駕校清算義務人吳某(此時駕校已注銷)及教練王某訴至七星區(qū)法院,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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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
劉某父親代劉某向駕校支付學車費用,駕校為劉某提供駕駛培訓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駕校對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駕校在進行教學時,未能確保學員在安全路段學習駕駛,亦未提醒和督促學員系好安全帶,應承擔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盡管駕校已于2023年9月12日注銷,但吳某作為駕校的舉辦者、出資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駕校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前已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此作為清算義務人,應承擔駕校的違約責任。
經七星區(qū)法院核查,劉某因交通事故身亡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88.9萬余元。此前,劉某父母向桂林市雁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交通事故肇事人吳某、肇事車輛所有人李某以及保險公司。雁山區(qū)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交通事故肇事人吳某和肇事車輛所有人李某就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超出部分承擔70%的責任。
七星區(qū)法院根據劉某父母遭受的損失、劉某自身存在未系安全帶的過錯及駕校的違約程度,酌定駕校清算義務人吳某賠償劉某父母損失的20%,即17.79萬余元,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此外,因劉某父母選擇合同之訴,教練王某并非上述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劉某父母要求教練王某承擔違約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院判決
七星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某賠償劉某父母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7.79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駁回劉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04
法官說法
這起悲劇讓人唏噓的同時,也希望能給廣大駕校教練員和學員敲響警鐘。駕校教練員和學員都應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謹慎駕駛,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駕校教練員不僅要培訓學員機動車駕駛技術,更要盡到注意行車安全義務,避免交通事故發(fā)生。學員在選擇駕校時,要選正規(guī)、有資質的駕校,簽訂和保存好書面的培訓服務合同,注意駕校和學員在培訓、收費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義務和責任,以防出現糾紛。學員在學習駕駛技能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聽從教練員指導,保持全神貫注,避免交通事故和悲劇的發(fā)生。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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